受賄2696.6萬元,廣西環江縣城投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柱林獲刑15年

7月2日,廣西河池市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柱林犯受賄罪、洗錢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01受賄罪

2016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黃柱林利用擔任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項目招投標等職務便利,夥同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範某怡(另案處理)為韋某當、黃某、陸某、梁某源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審批、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共同非法收受韋某當、黃某等人給予好處費共計2654.1萬元,其中黃柱林分得1109萬元。另外,黃柱林利用職務便利,為韋某堅、黃某基在工程項目核算、款項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單獨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42.5萬元。

02洗錢罪

2018年6月,被告人黃柱林為了便於收取、存儲他人送給的好處費,讓其母親在某銀行支行辦理得銀行卡後交給其使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黃柱林將受賄所得通過ATM現存方式存入該賬戶,後通過該賬戶以刷卡支付方式用於購買車輛、商舖、房產、投資經商共計238.39萬元,車輛、房產等均登記於其配偶名下。

▲被告人黃柱林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柱林利用擔任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及個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9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及性質,將受賄所得存於他人名下銀行賬戶後用於購買房產、車輛、投資經商,並登記於他人名下,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黃柱林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柱林犯受賄罪、洗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被告人黃柱林的違法所得1151.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官寄語:

清廉是福,貪慾是禍。黃柱林作為一位年輕的「85後」國企領導,本來有大好的前程,幸福的家庭,卻因為一時控制不住貪慾,親手斷送了自己的前程,將自己的幸福家庭推向不幸,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作為公職幹部,要時刻守住廉潔自律的底線,算好自己的人生賬,應以案為鑒,以案促廉,注重立德修身,自覺增強拒腐防變的免疫力,樹立正確的權力觀、金錢觀,時刻保持廉潔自律,誤入「錢途」不但自毀前途,也會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來源: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