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後女律師見助理被圍堵,拍照取證遭法警粗暴對待倒地?法院未回應

來源:大風新聞

7月2日,「刑辯女團」公眾號發佈《何智娟律師關於被法警暴力執法的聲明》一文,稱休庭期間遭法警阻止拍攝等,引發關注。

同日下午,何誌娟律師助理稱此事屬實,何律師正在公安機關做筆錄。

對此,貴陽市雲岩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建議關注後續通報,法官和書記員正在庭長辦公室開會,需開會結束後決定是否回應。

網絡聲明——

休庭後申請複製新出庭檢察官相關文書遭拒

發現助理被圍掏手機拍攝取證被搶手機

7月2日下午2時,「刑辯女團」公眾號發佈《何智娟律師關於被法警暴力執法的聲明》一文,撰文者稱其系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何智娟律師,今年7月1日,其在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法院,出庭為一起涉嫌敲詐勒索案辯護。

7月2日上午,雲岩區檢察院新增一名出庭檢察官,辯護律師要求查看其派員出庭通知書並複印。審判長起初同意休庭後複印,但休庭後拒絕。此時,她注意到旁聽席發生爭吵,其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圍住,她拿出手機對法警執法現場進行錄像,被要求刪除影片,「法警拒絕出示休庭期間不能對執法行為錄音錄像的法律規定,並要搶奪我的手機。」

衝突現場影片截圖衝突現場影片截圖

雙方發生衝突後,有律師用手機對現場拍攝取證,但被法庭工作人員製止,稱若發到網上,將追究法律責任。後有律師報警,鹽務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對她及審判長進行簡單詢問,並對法庭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固定。期間,法警仍拒不歸還她的手機,表示休庭期間也不允許錄音錄像,已經對她的手機進行收繳。對此,她表示已跟隨民警前往派出所錄筆錄,等待警方處理。

根據影片顯示,現場一片混亂,有女子高呼「打人了」;還有多名身著製服的工作人員疑似在與一名白衣女子搶奪手機,期間女子倒地。

旁觀者講述——

休庭期間被法警質疑違規拍攝

爭論時,律師掏手機拍攝取證

根據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系統顯示,何智娟系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一。記者嘗試聯繫該律所,但無回應。

7月2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何智娟律師的助理趙某,他表示,該案在貴陽雲岩區法院的開庭原計劃為期三天。今天是開庭的第二天,雲岩區檢察院突然拿出了一份出庭通知書,裡面新增了一名從未露過面的檢察官,「司法對檢察官有親曆性的要求,但他是突然增加的,我們便提出複製出庭通知書。」「起初審判長同意,但休庭後又拒絕了。」

趙某說,休庭期間,辯護人和審判長溝通時,旁聽席吵了起來。他上前詢問情況,被法警抓住說違法拍攝,要求查看手機,「我同意他查,提出如果沒有問題,需要他道歉,但他查看後沒道歉,稱有權查。」「我生氣,就想給他普法,因為休庭期間拍攝是不違法的,結果被一群人圍住了。」

「何律師不知道他們想幹什麼,便掏出手機拍攝取證。」趙某說,隨後便發生了影片中的一幕,「他們把何律師摔在了地上,搶走了手機。」

另一名辯護律師汪某證實,事發時確實處於休庭期間,「我當時正在和審判長溝通複製出庭通知書,庭上他是允許複製的,但休庭後卻不允許複製。」此時,後方傳來吵鬧,法警在搶奪何誌娟的手機,雙方發生爭執。

法院未回應——

工作人員稱後續將發通報

「法官和書記員在庭長辦公室開會,沒回來」

公訴機關新增檢察官出庭,應訴方律師要求查看其派員出庭通知書並複製,其訴求是否合法?休庭期間,律師認為周圍法警可能有對其助理潛在威脅的行為,是否有權使用手機拍攝取證?法警在休庭期間,發現有旁觀者用手機拍攝其執法行為,是否有權要求其刪除影片?是否有權扣押手機?

7月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雲岩區法院,工作人員得知詢問此事後,稱建議關注法院後續的通報,法官和書記員正在庭長辦公室開會,需開會結束後決定是否回應。截至發稿,無回覆。

助理趙某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下午6時30分左右,雲岩區法院通知稱,取消原定於7月3日的庭審。

律師觀點——

焦點一:公訴機關新增檢察官出庭,應訴方律師要求查看其派員出庭通知書並複製,其訴求是否合法?

陝西眾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清華大學陝西校友會法律顧問、知名刑辯律師劉東晨說,公訴機關新增檢察官出庭,審判長應當依法宣佈新增公訴人姓名,並告知當事人是否申請該新增公訴人迴避。因此,辯護人有權瞭解該新增公訴人的基本情況,通過查閱檢察院的派員出庭通知書來核對新增檢察官的身份,決定是否申請迴避。檢察院的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隨庭審筆錄附卷,附卷後辯護人可以申請閱卷,再行複印。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知名公益律師王毅說,派員屬於經人民檢察院授權代表人民檢察院出庭提起公訴,各檢察官應當賦予證明自己獲得人民檢察院授權的義務。根據人民檢察院原公訴廳主編的《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426條相關規定,出庭的公訴人是否具有資格,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職、批準程序。本公訴人經本院檢察長同意代表本院出庭,具有出庭資格。因此,其出庭資格可通過《派員出庭通知書》予以證明,而辯護人提出查看、複製該通知書,屬於依法請求其證明自己獲得人民檢察院授權,具有出庭資格,屬於合法請求。

焦點二:休庭期間,律師認為周圍法警可能有對其或其助理有潛在違規執法的行為,是否有權使用手機拍攝取證?

劉東晨指出,在案件開庭期間,旁聽人員依法均不得記錄、錄音錄像或任意發言,也不得有其他擾亂法庭庭審的行為。開庭期間,法院還會依法對審判過程做全程錄音錄像,以保證審判的公正與公開。在審判中出現的問題,可以通過查看同步錄音錄像來解決。

劉東晨強調,若在休庭期間,同步錄音錄像會終止,這期間一旦發生爭執,就無法取證。因此對於在休庭期間發生法警涉嫌違法行為,當事人有權進行錄音錄像,固定證據。

王毅指出,根據《法庭規則》17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而《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了庭審活動的原則上從開庭到閉庭,但休庭除外。因此休庭期間不屬於庭審活動,允許錄音錄像。

王毅強調,《法庭規則》第17條不能僅僅以行為形式來判斷,而應當結合前述「司法禮儀、法庭紀律、審判人員指揮」等實質要素,且結合後兩款對於旁聽人員、媒體的限制,能夠推斷該條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庭秩序,不得擾亂庭審活動,而休庭期間錄音錄像並未有擾亂庭審活動的可能。本案中,若律師採取錄音錄像目的在於固定證據,在休庭期間法庭錄音錄像可以中斷,而若禁止律師在此時固定證據,有害司法公正。

焦點三:法警在休庭期間,發現有旁觀者用手機拍攝其執法行為,是否有權要求其刪除影片?是否有權扣押手機?

劉東晨指出,法警是司法警察的簡稱,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主要職責是:維護審判秩序,警衛法庭安全;保護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預防、製止妨礙刑事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對旁聽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展示證據。包括押解法警、看管法警和值庭法警等。

劉東晨強調,根據法律規定,法警的上述職責只能在開庭期間履行,在休庭期間,其無權行使開庭期間才享有的職權,如果行使,即構成違法。對於違法行為,任何公民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有權固定、收集違法證據。因此,在休庭期間,旁觀者用手機拍攝法警涉嫌違法行為,屬於公民行使正當權利,違法者無權要求拍攝者刪除影片,亦無權收繳扣留手機。

王毅表示,根據《法庭規則》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法警無權要求刪除影片。

王毅指出,首先,要求刪除影片需由審判長指令;其次,刪除僅限於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但本案中,拍攝執法行為顯然屬於公民履行對公權力的監督權,屬於正當目的。在錄音錄像不具有違法性時,更無權要求予以刪除。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