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辦健身卡後遇糾紛該怎麼辦?延慶法院以案釋法支招維權

8月8日,我國第16個全民健身日當天,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總結涉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類案件審理情況並發佈三起典型案例。一是健身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身體受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二是健身房停業後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消費者有權拒絕,並主張解除合約、退還預付費;三是私教合約具有較強人身屬性,健身房不得基於格式條款約定自行更換私人教練。

據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董曉軍介紹,該院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審結近200個涉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相關案件存在標的不大、群體訴訟、缺席率高、調撤率低、執行率低等特點。其中,服務合約糾紛案件佔比約95%,多因退費退卡引發,涉及法定或約定的合約解除權、價款返還請求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佔比近4%,多因健身房運動中受傷、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等引發,主要涉及獲得賠償權。

8月8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現場。延慶法院供圖 8月8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現場。延慶法院供圖

健身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

新京報記者從延慶法院瞭解到,2022年5月,崔某與某文化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由某文化公司為其提供健身服務。2023年1月,崔某在健身房使用動感單車進行鍛鍊,使用過程中,單車腳踏板處皮帶突然斷裂,導致崔某左腳踝被腳踏板卡住而受傷。崔某於事發當日前往醫院就診,傷情診斷為左外踝骨折、距腓前韌帶損傷。崔某後訴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崔某在被告健身房辦理會員卡並預存相關費用,雙方就此形成服務合約關係,健身場所不同於一般公共場所,健身器材的損壞會對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健身場所經營者,應做好健身器材的及時檢修和維護保養,以保證消費者在健身場所的基本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公司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且不存在減輕責任的情形,故應對崔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健身房停業後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消費者有權拒絕

另一起案例顯示,2021年5月11日,郭某向某體育發展公司支付健身服務預付費2700元。2022年3月,該公司春節放假閉店後一直未營業,後店長髮送短信通知稱公司無法經營,將會員卡賸餘價值轉讓至附近飯店。郭某瞭解到,飯店對於會員卡價值有消費限制,每次結賬只能花費一半金額,另一半需現金支付,故不同意轉店方案。郭某與公司就退費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約並退還賸餘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郭某與公司簽訂的健身協議屬有效合約,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現某體育公司已不再經營,其提出替代性消費方案後應與消費者充分進行協商並獲得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由於郭某不同意轉店方案,故合約權利義務並未發生轉讓。郭某辦理案涉健身卡目的無法實現,有權要求解除健身協議並要求公司退還尚未使用的健身卡餘額。

健身房不得基於格式條款約定自行更換私教

延慶法院公佈的第三起案例顯示,張女士自某健身公司處購買了10節私教課程,明確表示由女性教練王某提供健身服務。消費5節課後,王某從該健身公司離職。張女士不同意健身公司分派其他私教進行服務的提議,堅持要求退費。公司稱健身合約中約定「如遇會員指定的私人教練無法完成訓練指導(如離職、病退等原因),健身房有權分派其他合格私人教練為會員繼續提供服務」「會員單方提出解除合約視為違約,應支付違約金」,故不同意退還費用。張女士與公司就退費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還賸餘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私教合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私教離職的情況下,商家的違約行為將導致會員訂立合約的目的不能實現,故張女士享有合約解除權。健身房「有權更換私教」條款排除會員主要權利,「會員單方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條款明顯加重會員責任,故上述條款屬無效格式條款,張女士行使合約解除權,無需支付違約金。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約解除,健身房退還張女士全部剩餘款項。

新京報記者 吳淋姝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