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應縣一村幹部疑因村務被殺害,因非公務人員無法認定「公亡」?律師解讀

來源:瀟湘晨報

記者 | 曾永紅 曹偉

據大風新聞報導,2024年6月30日,山西省應縣大臨河鄉長城溝村的村兩委成員、長城溝村第一網格網格員、護林員方某疑似在處理村務的過程中被同村男子雷某殺害。其女兒方女士認為父親一心為村民辦事,卻因村務結怨,導致被害,希望當地政府能夠認定其父親為「因公死亡」。

方某遇害現場方某遇害現場
犯罪嫌疑人落網現場犯罪嫌疑人落網現場

大臨河鄉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一直很關心這件事,也一直在和家屬溝通,慰問家屬。家屬認為方某是公亡,但公亡有具體的公亡認定程序。該負責人介紹,犯罪嫌疑人雷某已經落網,刑案目前還未結案,鄉政府還不清楚雷某行兇的具體原因。

8月20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了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對上述事件中方某能否被認定為「因公死亡」,從政策和法律等多個角度進行瞭解讀。

陳律師認為,首先需要明確幾個關鍵點:死亡人員的身份、死亡的原因和時機,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認定程序。「因公死亡」通常指的是具有公務身份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員工等,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死亡事件。對於村幹部這類非體制內、無編製的人員,其身份並不直接等同於國家公務人員,因此在認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難度。

因公死亡必須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且與工作職責緊密相關。這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公務、參加工作會議、外出考察等與工作密切相關的活動。如果死亡發生在私人時間或由於個人原因(如健康問題、私人糾紛等),則一般不被視為因公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工傷和因公死亡的認定有明確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主要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對於村幹部這類非體制內人員,可能無法直接適用這些規定。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村幹部在參與防汛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事務時發生死亡,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政策進行特殊認定。

從政策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因公死亡」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死亡人員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時機等。對於村幹部這類非體制內人員,在認定上可能存在一定難度,但並非完全不可能。家屬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申請,並爭取得到公正的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