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被以合約詐騙罪一審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認定屬合約糾紛改判無罪

被羈押七年後,2024年8月6日,成都一通訊公司實際控制人樊玥聰和另一負責人許琰瑋無罪獲釋。

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7年後,無罪獲釋。 圖片來源:受訪者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7年後,無罪獲釋。 圖片來源:受訪者

8月23日,樊玥聰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遲來的無罪判決讓他重新樹立了對未來生活的信心。遺憾的是,他獲釋回家後才知道,一直為他的案子操勞奔走的繼父朱曉武,在5年前在得知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消息後,突發心梗去世,沒能等到他無罪的這一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樊玥聰、許琰瑋無罪。圖片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樊玥聰、許琰瑋無罪。圖片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圖

判決書載明:樊玥聰的企業與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存在流量統付業務合作。期間,雙方因合約約定中的流量折扣是「7」折還是「1」折問題產生糾紛,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隨後以合約被篡改為由向成都公安報案。不久,樊玥聰、許琰瑋因涉嫌合約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合約詐騙罪,判處樊玥聰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許琰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樊玥聰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

四川省高院經審理查明,認定合約中「7」折被篡改為「1」折證據不足,且以「1」折對抗「7」折資費屬於合約違約,是常見的買賣合約糾紛,並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最終,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告樊玥聰、許琰瑋和另一金牛分公司職工尹世偉無罪。

移動辭職員工的流量銷售業務

8月12日,樊玥聰案辯護人王萬瓊在其公眾號上發佈了該案辯護手記,王萬瓊在手記中感謝四川省高院一群守護正義和公平的法官。

澎湃新聞從判決書上瞭解到,2013年,樊玥聰作為中國移動四川省公司政企客服部門一名勞務派遣製員工,入職不久後就發現了流量商機。一審判決書載明,2014年2月,樊玥聰與其同事許琰瑋商議,通過他人代持股的方式,註冊成立成都開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將業務「瞄準」熟悉的移動通訊領域。

判決書稱,公司成立後,樊玥聰、許琰瑋找到中國移動(成都)金牛分公司負責終端及流量營銷、綜合支撐等業務的尹世偉,申請為開啟訊通公司開通流量統付業務。

尹世偉隨後將開通該項業務所需相關手續發給兩人。樊玥聰從一個名叫劉喜峰的人處拿到了一個項目的授權,並按要求將申請開通材料,包括折扣為7折的電子版流量統付合作協議、立項通知書發給了尹世偉。同時,授權劉喜峰作為開啟通訊公司的代理人。不過,一審判決認定,樊玥聰發給尹世偉的立項通知書是假的。

一審判決書稱,2014年11月,尹世偉在未正式簽訂紙質合約的情況下,以折扣為7折的電子版流量統付合作協議等材料,向中國移動提起了開通成都開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流量統付業務的申請。2015年4月15日,尹世偉收到業務正式開通郵件通知後發給了劉喜峰。劉喜峰在回覆郵件中填寫的流量用途,主要用於針對其項目用戶進行流量贈送。當年8月18日,開啟訊通公司的計費接口開通並進行了測試,合夥人許琰瑋作為移動公司職員,其手機號參與了測試並收到開啟訊通公司贈送流量的短信。

2015年9月,樊玥聰正式辭職,從移動公司外聘員工變成了公司集采客戶。

巨額流量折扣價差引發糾紛

判決書顯示,樊玥聰的合夥人許琰瑋是移動公司正式合約製員工,且先後擔任政企客服部管理和行業經理等職務,樊玥聰屬於勞務派遣製員工。

「沒人會選擇不熟悉的領域創業」,樊玥聰解釋其從事相關業務的原因,作為曾經的內部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會有更多便利。一審判決稱,2015年4月起 ,中國移動多次向尹世偉發送郵件,要求其上傳正式的流量統付業務合約。尹世偉於同年10月回覆因開啟訊通公司整改,11月重新簽訂合約。

澎湃新聞注意到,移動公司雖然在合約協議、申請取消開啟訊通公司贈送流量的短信提醒、流量統付業務調配等方面提出了多處質疑,但其主要糾紛來自流量端折扣。移動公司稱,業務資費折扣底線為7折,而開啟科技公司堅持認為是1折。不同的結算折扣之間,是高達4600餘萬元的價差。

一審判決稱,2015年12月至2016年 3月,樊玥聰等人通過他人介紹或通過互聯網,將中國移動流量以6。 1折至6 。6折不等的折扣進行轉賣。期間,開啟訊通公司因違規轉賣流量,三次被中國移動關停業務,樊玥聰、劉喜峰以出具承諾書和整改方案、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兩次複開了業務,直至2016年3月第三次被關停。

判決書載明:開啟訊通公司流量統付端口自2015年9月正式下發流量至2016年3月,產生賬單費用共計7614餘萬元,以7折計算應付款項為5330餘萬元。開啟通訊公司專賣流量後,正常支出共計獲利3820餘萬元。

一審判決稱,2016年1月至3月,開啟訊通公司每月分別支付上月流量資費29.86萬元、16.77萬元、74.25萬元,共計120餘萬元。2016年3月21日,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發現開啟訊通公司有巨額欠費後進行催要,樊玥聰出示其持有的《流量統付業務合作協議》,堅持以合約中書寫的流量資費 「1折」 標準結算,並支付了欠費599萬餘元。

雙方協商未果,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於2016年5月1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樊玥聰、許琰瑋兩人隨後因涉嫌合約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一審獲刑十一年,羈押七年兩次上訴

一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履行合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兩人均系移動四川公司政企客戶部員工,所規定的折扣最低為7折。相關電子郵件往來及內容證實,樊玥聰發給尹世偉為開啟公司申請開通流量統付業務的資料中包含了偽造的立項通知書,虛構開發立體教材APP為用戶贈送流量的理由來申請開通了該業務,所附word版合約內顯示的業務折扣為7折。但開啟公司以單方持有的合約約定1折為由,拒不支付巨額欠費。

判決書稱,尹世偉稱其於2015年12月10日將一式四聯套章的移動成都分公司《流量統付業務合作協議》,在僅填寫甲方開啟公司名稱、折扣7折、日期後,交由公司前台轉交給劉喜峰,讓開啟公司加蓋公章後將除藍聯外的其餘幾聯返回,但一直未返還。樊玥聰稱劉喜峰交給他的就是移動公司已經簽好的兩聯合約,折扣填寫為1折。一審判決認定其篡改了合約內容。

2019年9月2日,成都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項目與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合作,在履行合約過程中騙取移動公司價值5330餘萬元的流量轉賣謀利, 在僅支付少量費用後拒不支付巨額欠費,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實際造成損失4600餘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合約詐騙罪。

而尹世偉作為中國移動(成都)金牛分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造成損失4600餘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一審判處樊玥聰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許琰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尹世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於2021年8月16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申。成都中院經重審,2022年12月28日宣判後,樊玥聰、許琰瑋仍然不服,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

庭審期間,樊玥聰及其辯護人始終認為,開啟訊通公司與中國移動公司之間只是普通合約糾紛,其所獲利益的數量,不應作為合約詐騙罪構成要件,而履行合約過程中形成的計費爭議並非詐騙。因此,樊玥聰不構成合約詐騙罪。堅持樊玥聰無罪。

回歸買賣合約糾紛,終審改判無罪

四川省高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合約詐騙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合約向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行為。而該案中,案涉的流量統付業務是客戶先使用流量,中國移動在下一個月,根據實際使用的流量計算出費用後收取。

因此,開啟訊通公司先使用流量後支付費用是合約約定的,並非騙取中國移動無償交付。中國移動發現開啟訊通公司巨額欠費後立即催收,並沒有因樊玥聰等人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終審判決採納了樊玥聰、許琰瑋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認定樊玥聰、許琰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中國移動產生錯誤認識處分財物的證據不足,雙方在合約履行過程中爭議,可以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終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約過程中確有不符合三類目標客戶、偽造立項通知書等欺詐、違規行為,但其違規行為並不會導致中國移動的流量被無償騙取的後果,只是導致中國移動按雙方約定的資費折扣將流量提供給開啟訊通公司,而這正是中國移動希望達成的結果,並沒有受騙。

合約雙方從未協商過簽訂資費1折的流量統付協議,樊玥聰、許琰瑋在合約成立後數月也沒有大量轉賣流量,沒有證據證明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約過程中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約過程中詐騙中國移動價值6880餘萬元流量,也不足以認定樊玥聰、許琰瑋在履行合約過程中利用計費漏洞騙取價值4600餘萬元的流量。

合約中的「1」 折系樊玥聰等人篡改的證據不足,因為案涉的兩聯合約系從樊玥聰家中查獲,但合約另一方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沒有留存合約文本。對合約內容作出明確供述或證言,只有樊玥聰和尹世偉二人,尹世偉供述其填寫的折扣是「7」折,樊玥聰供述收到的合約中記載折扣為「1」折。

而鑒定機構表示合約中的「1」折不符合鑒定條件,無法鑒定。因此,現有證據中只有樊玥聰、尹世偉完全相反的言詞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合約中的「1」折系篡改以及由誰篡改。而低價轉賣流量、以整改承諾騙取複開流量業務、以「1」折合約對抗7折資費,均屬於民事糾紛調整範疇,應該是合約履行過程中承擔違約行為,合約雙方對資費折扣爭議是常見的買賣合約糾紛。

同時,終審判決認為,尹世偉雖有失職行為,但是未違規幫樊玥聰、許琰瑋辦理存送活動。

涉案合約的違規簽訂、中國移動未收回合約原件等問題,不應歸於尹世偉的原因,尹世偉的行為尚不屬於嚴重不負責任。同時,本案合約糾紛還處於待決狀態,有無損失、有多大損失還無法確定,不宜認定尹世偉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尹世偉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2024年8月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樊玥聰、許琰瑋、尹世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