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行遭碾亡案:事故地是否屬於「道路」,或為判定關鍵

來源:南方週末

2024年8月28日,騎行男孩被碾壓事故地有車輛通行。(受訪者 / 圖)2024年8月28日,騎行男孩被碾壓事故地有車輛通行。(受訪者 /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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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案件中,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在於,事發路段是否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道路」。但何謂「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相關法律並未進一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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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週末記者 鄭丹

南方週末實習生 金晶

責任編輯|何軒寧

近日,河北一男孩在騎行摔倒後,遭汽車碾壓致死的新聞,引發網民關注。

2024年8月11日6時許,在河北省容城縣賈光鄉一處竣工但未驗收路段,一名11歲男孩和父親一起跟隨騎行團騎行時不慎摔倒,被對向行駛的車輛碾壓,經搶救無效身亡。

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顯示,當時汽車以52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整個事發過程不到1秒。畫面中,涉事汽車兩側均有騎行者。

8月25日,涉事車輛司機薑某被容城縣公安局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逮捕。目前該案正在偵查階段。9月3日,薑某辯護律師周兆成發聲稱,他將為薑某做無罪辯護。

同日,薑某妻子也在微博發聲,稱事發當時,騎行者佔了半個車道。「小孩最靠近中線,小孩是被其他單車別倒以後,衝向了我丈夫正常行駛的車道。」南方週末記者聯繫薑某妻子,對方以「不方便說」為由拒絕採訪。

該案進展隨即引發爭論:薑某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犯罪,成為了本案中公眾探討的焦點。南方週末記者檢索發現,此前已有類似案例,但判決不一。其中有一個關鍵點,即事發地點是否為「道路」。

是否構成「過失」

按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過失」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二是已經預見到,但過於自信,輕信自己能夠避免。

「前者是沒盡到‘預見義務’,後者是沒盡到‘結果迴避義務’。」周兆成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根據影片信息、走訪周圍群眾及目擊證人分析,司機薑某事發前並未預見到男孩死亡的結果,事發時也迴避不及,「這個小孩在騎行中發生剮蹭或者碰撞,突然摔到對向車道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其實是難以避免的。他當時也採取了緊急製動措施,但是很遺憾。」

周兆成補充,本罪還需滿足前提「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他認為,涉案司機薑某車速正常,且在規定車道正常行駛,沒有違規行為。且在司機行為和孩子死亡結果之間,隔著許多其他重要因素,不應構成「相當因果關係」。

此類案件在定性上,除了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提及較多的是交通肇事罪。後者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前者由刑偵單位立案偵查,後者定罪依據是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交通部門認定你是主責以上才有罪,如果不是主責以上,就算對方死亡,你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上海政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勇剛說。他長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

兩者對於涉事雙方責任的判定標準不同:在交通肇事罪中,交警會根據涉事雙方的情況,認定各自的責任佔比;在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沒有交警做責任認定報告的環節,法院只判斷犯罪嫌疑人的過失程度,「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過失,就無罪。受害者有沒有責任,相對來說,不是很重要」。

兩者的量刑也不同。相對於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更為嚴重。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饒先鋒介紹,如果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原則上,涉事司機沒有逃逸或者沒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機動車司機負主責以上(的案件),至少是交通肇事罪。但這個案子很有爭議,上升到刑事罪名有待商榷。」朱勇剛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從目前已有的影片、材料看,交通部門以往對這類案子的責任認定一般會是涉事司機和對方都有責任,涉事司機可能承擔的是同責以下,甚至無責。」

當網民在激烈討論此案時,另一個類似案例也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其涉事司機與薑某被認定的責任截然不同。

四個月前,2024年5月,上海市一處公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周某在人行道闖紅燈橫穿馬路時,碰撞到騎行電動單車的林某,導致林某摔倒。恰逢機動車道變綠燈通行,一輛剛起步的轎車躲閃不及,林某被碾壓受傷,後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單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涉事轎車司機在綠燈時正常通行,無需承擔責任。

受訪律師均認為,之所以上述上海轎車司機與薑某的責任承擔不同,關鍵點在於,事發路段的「道路」不同。他們分析,這是因為上海事發路段明顯屬已經交付且在正常使用;但容城縣騎行男孩被碾壓案,發生在一個竣工但未交付的路段。

「道路」的爭議

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鍵在於,事發路段是否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道路」。

饒先鋒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是對「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處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定義,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是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

但何謂「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司法解釋並未進一步明確。有觀點認為,「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應限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受訪律師均介紹,「道路」的判斷標準為是否「用於公眾通行」。交通管理部門一般認為,只有當道路向交通管理部門移交管理,正式開放並允許公眾通行時,才算納入「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相關的交通規則和法規才適用;而對於施工單位沒有完成交付的公路,被交通管理部門視為未開放用於公眾通行,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施工單位沒有移交給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不納入交警的管轄範圍,所以交警部門一般不會對未交付的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做事故責任認定。」饒先鋒補充,根據最高院審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如果事故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應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行為人定罪量刑。

受訪律師均認為,也因此,河北容城騎行男孩遭碾壓案的事發路段,由於未完成交付,在交警部門看來,不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中的「道路」,後續的案件處理方式也不同。

不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饒先鋒解釋,該規定為交警部門對非「道路」發生事故出具事故認定給出了法律依據。當在村道及鄉村無名道路或未交付的公路等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可以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按交通肇事處理。

饒先鋒介紹,就未交付路段是否屬於「道路」的問題,司法界一直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未完成交付的道路不屬於公共管理範圍內的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允許車輛通行的路,具有開放性、公共性,就應該屬於公共管理範圍,也包括部分未完成交付但已經允許車輛通行的道路。

「在未交付道路上發生車禍,歸刑警管,還是歸交警管?」在周兆成看來,容城騎行男孩遭碾壓案的事發路段實際上已處於開放使用狀態。因此,本案應該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而非直接轉入刑事程序。

據容城縣委組織部官方微信「容城先鋒」5月18日文章,賈光鄉於5月16日舉辦騎行文化節,該騎行文化節活動路線為南後台東廣場—拒馬河堤—北後台烈士陵園。此次事發地點在南後台村的南拒馬河河堤段。在事後媒體探訪報導中,該路段有汽車、單車通行。

2018年,饒先鋒也代理過一起類似案件。20歲的於某水駕駛轎車在合肥市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出事地點正在施工,尚未交付使用。據於某水供述,當晚雪下得很大,自己以約4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對面轎車開著遠光燈。

公訴機關認為,於某水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饒先鋒以交通肇事罪進行辯護。該案判決書顯示,交警出具的證明表示,事故地點為在建道路,正在施工,且無任何交通設施,無標誌和標線,只有中間勉強可以通行。故此道路不具備通行條件,尚未交付交警部門管理。最終法院判定於某水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南方週末記者查詢發現,過往有多起交通事故的涉事司機,受「事發地在未交付路段」影響,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11月30日,容城縣人民法院也審理過一起類似的案例,由於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未交付使用,案件不由交通部門管轄,最終交由司法部門審理。

或有更多責任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於尚未驗收交付的路段,應當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攔截車輛行人往來通過。

南方週末記者查詢發現,此前,在未交付道路上發生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例中,法院判處道路施工方最終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屢有發生。

2022年3月12日,江蘇省金湖縣一段正在施工的道路發生一起車禍。事發於夜晚,沒有路燈,顧某建駕駛麵包車在一路段正常行駛期間,與突然竄出的電動單車車主鄭某柱相撞,後者死亡。

轄區派出所本以顧某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後發現是鄭某柱違規變道佔道在先,突然竄到麵包車前,顧某建一時間避讓不及。警方決定不追究顧某建責任,對此案做撤案處理。後死者家屬一紙訴狀將肇事司機、道路施工方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

2022年12月,金湖縣人民法院認定,道路施工方管理有疏漏,沒有封閉在建路段,故道路施工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肇事雙方各有責任,肇事司機承擔42%賠償責任,死者一方自行承擔28%賠償責任。

無獨有偶,2023年3月,湖北一處未交付路段上,向某飲酒後駕駛電單車將前方同向行人朱某撞倒,造成後者當場死亡。後經查明,該事故發生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事故地點道路兩端設有「禁止通行」安全警示標誌和封閉路障,但封閉路障有開口,且無人員值守。最終法院認定,該道路承包方未盡到管理義務,防範措施不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判處承包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周兆成認為,就容城騎行男童遭碾壓案的責任劃分,應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也包括父親的監護職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

饒先鋒與朱勇剛亦認為,在此案中,組織騎行的活動方如果在組織中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至於男孩的監護人、騎行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公路的承建方等各方具體責任比例,或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過後,再做進一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