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寵物狗案件中,如何確定罪與罰?

近日,一起寵物狗被投毒案因延審重回公眾視野。2022年9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首開暢頤園小區(以下簡稱「暢頤園小區」)一名65歲的男性業主將有毒物質撒在小區內,致小區內居民飼養的9只寵物狗和2只流浪貓死亡,引起小區業主的恐慌。

投毒者張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提起公訴,該案於去年10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至今仍未判決,張某某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

暢頤園小區毒狗事件中受害寵物狗Papi。受訪者供圖暢頤園小區毒狗事件中受害寵物狗Papi。受訪者供圖

張某某投毒是出於對小區內寵物狗的厭惡。長期關注動物權益保護的律師韓毅表示,有些人出於同樣的心態上網購買對人體「無毒」的物質毒狗,這也有可能觸犯法律,曾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處以行政拘留。

造成寵物狗死傷,投毒者也逃不開民事賠償責任。隨著社會的進步、城市化的發展,寵物犬逐漸成為我們的伴侶或家人,但目前司法體系對於寵物犬的定義仍是財產。不久前,平穀的兩隻寵物狗被毒死後,以「肉狗」的市場價格按斤計算。這種評估方式讓受害犬主難以接受。

致9只寵物狗死亡,被告人承認投毒

李晴的寵物狗、一隻13歲的「西高地白梗」犬Papi是9只毒發身亡的狗之一。李晴告訴新京報記者,2022年9月13日,暢頤園小區多名業主發現自家的寵物狗出現中毒症狀,後陸續有多隻死亡。14日,Papi經搶救無效後毒發身亡。有受害人報警後,民警來到小區內搜查,幾天后,嫌疑人、65歲的男性業主張某某被警方帶走。

此後,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2023年10月,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晴作為受害人出庭。李晴介紹,庭審中,公訴人提到,5只死亡寵物狗在屍檢中均檢出氟乙酸鈉(鹽)成分。氟乙酸鈉是一種劇毒化學物,常被用於製作鼠藥或農藥。根據2003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氟乙酸鈉屬國家明令禁用的劇毒化學品,對人體危害極大。

多位參加庭審的受害犬主稱,被告人張某某當庭承認了投毒行為,但辯稱狗死亡和自己投毒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張某某稱,投毒是因為小區里的狗整日亂叫,曾在自己的三輪車上撒尿,孫女也不喜歡狗。法庭上,法官宣佈擇日宣判。

今年9月14日,其中一位受害犬主收到了法院的短信通知,稱該案已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報請延審。

律師:「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定罪關鍵因素

新京報記者檢索球證文書網發現,因投毒致寵物狗死亡入刑的案件並非孤例。2018年7月,內蒙古通遼市,一被告人在住宅區內投放摻有鼠藥的熟雞肝塊,致8只寵物狗死亡,被法院以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賠償受害犬主共計4600元。

長期關注動物權益保護的律師韓毅告訴新京報記者,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在於投毒行為的後果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2021年11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區一名保安和一名居民,在小區投放鼠藥致11只寵物犬死亡。值得注意的是,二被告人最初是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檢察院批捕,然而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個月、三年零六個月。

被毒害的寵物狗。受訪者供圖被毒害的寵物狗。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進一步釐清了前述兩項罪名。故意毀壞財物行為的危害後果一般是造成了特定的財物毀損;而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的對像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包括房屋、牲畜、家禽、機動車輛等財物,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牡丹江案件的判決認為,二被告人將浸有鼠藥的雞肝扔在小區草坪的公共區域的行為,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隻犬或其他財物、動物,只要從該小區草坪經過的動物都有可能誤食,造成死亡,動物身體上沾染的鼠藥還可能對動物主人造成傷害。二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想要毒死小區內隨意拉尿的犬類,但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

投放對人「無毒」物質毒狗也可能入刑

選擇對人「無毒」,只會置寵物狗或其他動物於死地的物質,會不會觸犯法律?

新京報記者在購物平台搜索「氟乙酸」,出現了大量「異煙肼高純度粉末」「惡狗當晚淨」等驅狗藥物和產品。據公開資料,異煙肼是一種用於治療肺結核的人類藥物,但對於狗來說卻是致命毒藥。有研究顯示,300毫克的異煙肼藥片就可以導致一隻4.5 公斤的狗嚴重中毒,甚至死亡。

一款銷量顯示1000+、好評過千的異煙肼高純度粉末下,部分買家反饋使用效果:「晚上我撒地上的,早上起來3頭已經到地上不會動了,我很是滿意。」「小寶貝已上天堂。」

異煙肼高純度粉末的買家評論。圖片來自購物平台截圖異煙肼高純度粉末的買家評論。圖片來自購物平台截圖

「這樣同樣可能涉嫌犯罪。」韓毅告訴新京報記者,投放對人體非劇毒物質,如果致寵物中毒住院或死亡,投毒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韓毅解釋,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較大的認定,各地規定不一,發達地區一般為10萬元,其他地區一般為5萬元。

「實際上對人體非劇毒的物質比如異煙肼,並非對人體完全無害。異煙肼具有肝毒性,幼童尤其是營養不良的幼童,身體發育遲緩,加上人體間差異性巨大,攝入就可能產生危險,大量攝入甚至可能威脅生命安全。」韓毅表示,對於投放物質是否屬於刑法「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危險物質,法條中沒有絕對定義,最終是由法院判定的。

韓毅稱,一旦買家被判構罪,在網上售賣毒狗藥的商家或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毒狗方法的人也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傳授犯罪⽅法罪或上述罪名的教唆犯,被追究刑責。

投毒致寵物中毒或死亡,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涉嫌觸犯行政法。

毒狗者被行政拘留,在北京已有先例。2023年4月,一人在北京市懷柔區某小區多次投放夾有異煙肼藥片的雞肉腸,致使一居民飼養犬隻食用並對犬隻身體造成傷害,共計花費醫治費用980元人民幣,毒狗者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今年5月,平穀區一小區居民指使他人將裝有碎火腿腸的袋子放在隔壁單元門口,導致範女士和一位鄰居飼養的兩隻寵物狗死亡,經警方鑒定,該火腿腸與範女士家死亡狗的心血中均檢出氟乙酸(鹽)。範女士報警後,北京市公安局平穀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審查認為投毒者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隨後,範女士又以被尋釁滋事為由報警,北京市公安局平穀分局馬坊派出所行政立案,兩名投毒者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範女士不服,準備申請行政複議。

「從紙面上的法到行動上的法,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韓毅坦言,司法實踐中只有極少數的寵物投毒者被處罰,有些是因為難以立案,有些是受害者因為各種原因不再追究,他接觸過約20起寵物投毒案,只有兩起進入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遇害犬的價格誰來定義?

暢頤園小區投毒案的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訴訟在開庭當日一併審理,11名受害人作為原告,提出了自己的民事賠償主張。李晴索賠20餘萬元,包括西高地白梗犬的市場價格2萬元、Papi的搶救費用1萬餘元以及她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數額的其中一項依據來自遇害犬隻的價格。9只遇害犬中,不乏西高地白梗犬、史丁格犬等名貴犬種,市場價格不菲。李晴告訴新京報記者,她想委託具有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遇害犬隻的價格進行鑒定,但諮詢的兩家公司均回覆它「缺少評估參數」。她又向司法局諮詢,工作人員回覆她已有的鑒定類目中不包含寵物價值。

平穀毒狗案行政立案後,馬坊派出所委託了一家評估公司對兩隻遇害犬隻進行價格鑒定,鑒定結果參照「肉狗」類目,兩隻「肉狗」價格共計1740元。

遇害寵物犬價格鑒定參照肉狗市價。受訪者供圖遇害寵物犬價格鑒定參照肉狗市價。受訪者供圖

範女士薩摩耶犬生前86斤,「按這個結果倒推,每斤15元。」她從心理上無法接受這個定價方式,「我的狗辛辛苦苦像孩子一樣帶大的,咋能按肉狗給我定價呢?」

韓毅解釋,司法實踐中,價格鑒定意見只是一個參考依據,法官對民事賠償數額有自由裁量權。但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判決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也比較罕見,最終法官支持的數額可能遠遠低於受害犬主索賠金額。

「從現代人的觀點和生活實際出發,寵物更像是我們的家人或伴侶。應不應該以財產的價值去定義寵物的價值,這個仍有討論空間。」韓毅說。

(應受訪者要求,李晴、韓毅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