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誌剛被判15年,系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薑誌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薑誌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薑誌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薑誌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餘元。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薑誌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薑誌剛系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3月17日消息,薑誌剛被查;2023年8月30日消息,薑誌剛被「雙開」。

經查,薑誌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接受和組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旅遊活動,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組織原則缺失,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干預原管理單位人事安排,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本人及親友低價購房,違規幫助親屬入股私營企業;紀法意識淡漠,貪婪無度,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薑誌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薑誌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