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澳白珍珠到手卻成日本珍珠?買家起訴商家欺詐獲支持

網購收到的商品和下單購買的商品不一致,一些商家會解釋為「發錯貨」,以逃避三倍賠償責任,那麼應如何區分是發錯貨還是欺詐?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約糾紛案件,原告網購一串澳白珍珠項鏈,收到貨發現附帶證書未明確珍珠種類,送檢顯示為日本Akoya珍珠。網店解釋稱是發錯貨,但經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店家行為構成欺詐。

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 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 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下單澳白珍珠項鏈收到日本海水珍珠

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開設的珍珠網店瀏覽並下單購買了一串珍珠項鏈,支付價款17999.92元。下單前,原告與客服聊天進行了選貨,確認商品是澳白珍珠項鏈(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簡稱),涉案商品鏈接及詳情頁也明確介紹該款商品為澳白珍珠項鏈。8月5日,原告簽收了快遞,發現商品所附鑒定證書為「國檢證書」,鑒定結果為「海水珍珠」,未載明珍珠種類為「澳白」。

原告將項鏈送檢,鑒定結果顯示該項鏈為Akoya珍珠項鏈(Akoya珍珠為日本海水珍珠一種,與澳白珍珠同為海水珍珠)。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專業知識以假充真,存在欺詐故意,將被告起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賠三並賠償鑒定費用、郵寄費用。

涉案商品所附的「國檢證書」。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涉案商品所附的「國檢證書」。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被告辯稱,其因店舖繁忙才將兩款無明顯區別的項鏈錯發,並且錯發的Akoya珍珠項鏈比原告下單購買的澳白珍珠項鏈價格更貴,該Akoya珍珠項鏈還有日本真科研證書(但該證書在發貨時漏發,隨包裹發貨的為「國檢證書」),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詐,僅屬於合約履行瑕疵。被告還提交了員工作為證人的證言、店舖對該員工的罰款函等證據,證明確係發錯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新京報記者獲悉,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屬於發錯貨的合約履行瑕疵,還是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法院:商家行為構成欺詐應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違約應當退貨退款。本案中,被告實際向原告交付的商品與原告下單購買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經構成違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貨退款的主張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行為不屬於發錯貨的合約履行瑕疵。首先,原告在8月5日收貨當日便以「商品成分描述不符」為由申請退貨,被告同意退貨,並未即時採取「查監控」等核對是否存在發錯貨情形的有關措施;在後續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商品送去做鑒定、8月20日原告告知經鑒定不是澳白珍珠時,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及在案證據均不能證明在此期間被告就核實是否發錯貨採取過「查監控」等核對及補救舉措;直到9月13日被告查監控才發現「員工打包錯誤」,但仍未提交涉及「查監控」的有關證據。

此外,被告作為銷售高檔珍珠的專業店舖,對發貨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被告辯稱的「發錯貨」不僅僅表現為涉案商品本身「發錯」,而且還存在既錯誤地附帶了國檢證書又漏發了日本真科研證書的同時並存狀態,有違其對普通消費者作出的「專櫃包裝」承諾的認知,被告也未能對「貨」「證」均不符作出合理解釋。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欺詐應當三倍賠償。欺詐,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知而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向作為消費者的原告做出了涉案商品為澳白珍珠項鏈的明確承諾,且被告在原告挑選商品諮詢過程中進一步承諾所售涉案商品確是澳白珍珠,但原告收貨後發現珍珠「貨」「證」均不符,即收到的是Akoya珍珠項鏈而非澳白珍珠項鏈,同時所附「國檢證書」只載明是「海水珍珠」,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其次,被告經營專門銷售珍珠的店舖,明知兩種珍珠在產地、光澤、價值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同時即使被告辯稱兩款珍珠項鏈價格差別不大,被告發貨的商品也與原告的購買目的不符。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是瀏覽了商品宣傳頁面,通過客服提供的照片進行選貨,並在下單前向客服確認商品為澳白珍珠項鏈,最終基於被告的行為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並遭受損失。

綜上,被告行為使原告陷入所購商品即為澳白珍珠項鏈的錯誤認知並下單付款,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退還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17999.92元,三倍賠償53999.76元,同時賠償原告合理開支363.67元。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