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上被拿下的公安廳副廳長獲刑,首次披露這一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來源:北京青年報

撰文丨餘暉

在被查一年之後,江蘇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陳旭獲刑。

據「江蘇高院」消息,10月30日,陳旭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陳旭,1965年2月出生,江蘇射陽人。

公開資料顯示,陳旭長期在江蘇省公安廳任職,曆任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處長,省公安廳監所管理總隊總隊長,省公安廳單位內部安全保衛總隊(地鐵公交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

2015年3月,陳旭被任命為南通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次年5月,他任南通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9年11月,陳旭回到江蘇省公安廳任黨委委員、副廳長。擔任副廳長4年之後,2023年10月28日被查。被查前他還曾公開露面。

法院經審理查明:

  •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陳旭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822萬元。

從法院審理情況來看,陳旭是在到南通工作之後開始斂財的。

政知君注意到,包括陳旭在內,南通市已連續四任市公安局局長落馬,另外三人分別是陳旭的前任秦劍平(2022年被查),陳旭的繼任者張軒(2021年被查),以及2021年上任的高山(2023年被查)。

還有一個細節,陳旭一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鑒於被告人陳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同時,被告人陳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情從重處罰。

政知君注意到,近年來,還有一些落馬「老虎」也存在上述情節。

2022年9月,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丹恩恢林因受賄罪被判15年。法院提到,丹恩恢林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今年10月,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福生被判13年。法院提到,張福生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予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