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保險原董事長李全被提起公訴

新京報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1月15日消息,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全涉嫌貪汙、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全。圖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李全。圖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全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全利用擔任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擔任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副董事長、董事長,新華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李全於2024年9月30日被開除黨籍,2024年10月12日被逮捕。

經查,李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國有金融機構從業便利大肆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兼職取酬、超額領取薪酬;毫無紀法底線,肆無忌憚「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獲取投資機會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肆意侵吞公共財物,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

李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全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編輯 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