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應確保房內無偷拍設備」,專家解讀廣東「新規」

近日,廣東省政府公佈新修訂的《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提出:旅館應當確保客房內沒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廣東是首個在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中明確旅館防偷拍責任的省份。

「新規」發佈後引發網絡討論。不少網民提出疑問:該規定是否能起到遏製「旅館偷拍亂象」的作用?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旅館在住客隱私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它的出台與實施對旅館的經營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和規範的要求,

那麼,「旅館確保無偷拍」又該如何落到實處?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旅遊研究院院長丹恩愛民表示,「旅館確保無偷拍」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酒店和行業協會多方協作,通過立法規範、技術保障和行業自律,建立有效的長效機制。既要保護旅客隱私,也要幫助旅館從業者降低執行成本,提升全行業的隱私保護意識,從而營造安全、放心的旅遊住宿環境。

旅館應當確保客房內沒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 新京報資料圖旅館應當確保客房內沒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 新京報資料圖

專家解讀:「新規」明確了旅館保護住客隱私的主體責任

近來發生多起酒店偷拍事件,住客和旅館之間也常因此產生糾紛,「誰該為旅館偷拍攝像頭負責」的話題多次引發討論。

日前,廣東省政府公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全文共20條,明確了《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等(統稱旅館)的治安管理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九條提出,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旅客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旅客個人信息和影片監控等信息。旅館應當確保客房內沒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旅館業治安安全檢查制度,依法開展治安安全檢查,根據旅館治安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

《規定》公佈後隨即引發社會關注。不少網民評論稱,該規定是否能起到遏製「旅館偷拍亂象」的效果?

對此,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豔東表示,《規定》的出台意味著監管部門將以行政手段介入「旅館偷拍亂象」的治理。與此前相比,《規定》明確指出旅館防偷拍盜攝的義務,這對於偷拍盜攝的風險責任分配有著重要意義,突破了傳統責任義務不明的狀態,也避免了旅客陷入維權難的窘境。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莎同樣認為,《規定》中新增設的第九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旅館在住客隱私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即旅館需要建立健全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機制,自查自檢,排查在防範顧客信息泄露方面是否還存在漏洞和隱患,同時,還要完善入住前檢查、入住後打掃過程中的檢查排查等客房管理制度,確保客房內沒有安裝偷窺、偷拍、竊聽等設備,以確保客房安全,為旅客提供一個私密、安全的住宿空間。

「《規定》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發佈,屬於地方政府規章,在廣東省內具有強製力。它的實施,為廣東省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規範,這對於保護旅客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安全具有積極意義。」常莎表示,目前,酒店偷拍偷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已經形成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新出台的《規定》無疑是對「旅館偷拍亂象」作出的有力回應。

常莎稱,旅館作為顧客信息的收集者和旅館內客房等設施的管理者,處於天然的優勢地位,明確其相關直接責任,有利於更好地從源頭上解決顧客信息泄露、隱私權受到侵犯等問題,也有利於防範酒店與其他主體相互勾結形成「生產、銷售、安裝、盜攝、交易」等黑色產業鏈。

常莎還提到,該條款的法律依據在於《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公民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及個人信息的相關保護規定。同時,該條也是對《民法典》關於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進一步強調和細化,《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球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顧客隱私信息泄露,酒店、民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是關於事後追責的規定,而廣東出台的《規定》第九條則明確強調了旅館及其工作人員在日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保護顧客個人隱私的職責,屬於事前的強調和責任歸屬,與《民法典》第1198條侵權責任規定相呼應。」常莎稱。

對此,高豔東表示,雖然其也認為酒店民宿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隱私安全,但《民法典》並未對此作出明文規定,「而廣東省《規定》的出台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白。」

工作人員模擬檢查偷拍攝像頭。 圖/IC photo工作人員模擬檢查偷拍攝像頭。 圖/IC photo

專家建議:「旅館確保無偷拍」需多方協作

《規定》發佈的同時,也有不少旅館從業者提出,希望後續能有更明晰的指引,如明確告知客房內可能被安裝的攝像頭是什麼樣的、在什麼位置容易安裝、配備多少檢測設備合適、檢查需要多少人力、如何使用檢測設備等。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旅遊研究院院長丹恩愛民表示,「旅館確保無偷拍」需要多方協作。

丹恩愛民建議,首先,從旅館經營方來看,旅館應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客房安全檢查制度。如旅館應每日對所有客房進行巡檢,特別是入住前進行全面檢查,並在房間清潔過程中進行複查;同時,旅館也應加強人員培訓,培訓員工掌握偷拍設備檢測技巧,明確崗位職責,對新員工進行崗前隱私保護意識培訓;此外,工作人員還可在客房內張貼告示,提醒旅客房間已進行安全檢查,增加旅客信任感;也可以在前台或客房內提供簡單易用的偷拍設備探測工具,供旅客自行檢測;此外,旅館方還可積極採用智能化監控設備(如AI攝像頭探測系統)自動檢測異常信號源,並對房間內設施設備進行週期性升級,減少安裝偷拍設備的可能性。

丹恩愛民還提議,旅館行業協會可製定相應的行業隱私保護標準,指導旅館配備檢測設備、設計房間佈局,降低偷拍設備安裝的可能性;組織專業論壇,邀請技術專家分享隱私保護新技術,提升行業整體隱私安全水平;此外,行業協會還可以定期舉辦旅館隱私保護培訓課程,為企業提供規範化檢測操作培訓;同時,協會還可推出「隱私安全認證」標誌,對通過檢測的旅館頒發認證,增強消費者對合規旅館的信任;此外,行業協會還可聯合檢測設備供應商,開發價格適中的專業設備,降低旅館檢測設備採購成本,推動開發智能化隱私檢測平台,供旅館使用,提升檢測效率。

政府監管同樣是「旅館偷拍亂象」治理中的重要一環。

丹恩愛民建議,在《規定》落實的過程中,監管部門應製定細化的執行指引,如標準化的檢測流程。明確客房中攝像設備常見的偽裝形式、可能安裝的位置(如煙霧探測器、插座、裝飾品),並提供詳細檢查指引;提供檢測設備推薦:製定檢測設備的推薦清單,包括紅外攝像頭探測儀、無線信號干擾儀等,並規範採購渠道,確保設備符合檢測需求;明確人員培訓要求,即明確旅館檢測人員需掌握的技能,如設備使用、隱秘攝像設備識別能力等,可通過認證考試實施。

「除此之外,還可由公安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隨機抽查,重點檢查旅館是否按規定落實檢查制度,並對違規旅館依法處罰並公示,建立「黑名單」機制,對不合規企業限制經營。同時,建立舉報平台,開通省級統一的旅館安全隱私舉報渠道,如電話熱線和線上平台,鼓勵公眾舉報偷拍問題並提供獎勵。」

《規定》發佈後,也有部分旅館從業者表示擔憂:「若旅館盡到了檢測義務,住客仍然在客房內發現攝像頭,該怎麼辦?」

對此,常莎表示,這說明旅館仍沒有將檢測義務及保安義務履行到位,如因此對消費者個人安全造成損害的,旅館還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相對於未盡到檢測義務的情況,承擔責任的比例肯定會有所不同。」

常莎建議,在《規定》實施的過程中,行業監管者應加大對旅館的檢查與監督力度,確保旅館積極履行該保安義務,對於怠於履行該條款的旅館依法查處,並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只有監管到位,旅館的保安義務才能到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隱私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旅店偷拍偷錄亂象才能得到良好的治理。」

新京報記者 熊麗欣 實習生 武亮亮

編輯 彭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