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促進推拿業的專業發展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振昇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促進推拿業的專業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持有根據《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發出且屬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數目,以及有否統計,當中有多少間提供推拿服務;如有,數字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在將來進行相關統計;
 
(二)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每年根據第266章提出的按摩院牌照新申請中,有多少宗涉及提供推拿服務;如有,該等申請獲批和被拒的宗數、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以及每宗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分別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在將來進行相關統計;
 
(三)鑑於有推拿業人士反映,推拿有別於一般按摩服務,惟目前提供推拿服務場所的發展或因受第266章規管而受到影響,政府會否考慮就有關規管制度進行檢視和優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每年資歷名冊中涉及推拿的課程的以下資料:(i)課程數目、(ii)學額、(iii)入讀人數、(iv)完成課程的學員人數,以及(v)完成課程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數和百分比,並按營辦機構類別(即由僱員再培訓局委任的營辦機構及其他營辦機構)及資歷級別列出分項數字;
 
(五)會否考慮在資歷架構下成立推拿業培訓諮詢委員會,以更好地協助推拿業的人才培訓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鑑於有推拿業人士反映,業內從業員的專業知識及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當局會否研究為推拿業設立資格認證制度,並規定從業員需要通過認可的專業考核或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確保從業員的質素?
 
答覆:
 
主席:
 
現時坊間有不同種類及方式的「按摩」服務(如泰式按摩、熱石按摩及香薰按摩等),個別服務或會自稱「推拿」但性質與一般「按摩」服務近似。一般而言,有關服務均不涉及醫療服務,而提供該等服務的人員一般亦不會被視為醫療專業人員。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任何人如以中醫方式進行「推拿」,有可能被視為「作中醫執業」(註)。根據該條例第108條,任何並非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的人士如在香港作中醫執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就林振昇議員提問中有關按摩院規管制度及推拿行業培訓的各部分,經諮詢保安局、勞工及福利局和教育局,現綜合提供有關資料如下:
 
《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的目的是透過發牌制度對按摩院作出規管,以防止及打擊不法份子把該等處所用作從事色情或非法賣淫活動。《按摩院條例》曾於二○○一年作出修訂以收窄規管的範圍;目前,有多項指定服務均獲豁免,無須申領按摩院牌照,例如註冊專業醫療人員的處所(包括醫生、物理治療師、中醫和脊醫等)、髮型屋、美容院及護養院等。過去五年,《按摩院條例》下持牌按摩院數目如下:
 

年份 持牌按摩院數目
二○一九 112
二○二○ 113
二○二一 111
二○二二 108
二○二三 104
二○二四
(截至三月)
103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在處理按摩院牌照新申請時,一般會在35個工作天之內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以便申請人展開處所工程。在確定工程符合規格後,相關部門會發出證明文件,並由警務處向申請人簽發按摩院牌照。
 
警務處沒有備存持牌按摩院所提供的服務種類及方式的相關數字。
 
從醫療衞生政策及公眾健康風險角度考慮,以中醫方式進行「推拿」現時已受《中醫藥條例》規管,現階段醫務衞生局並沒有計劃就並不涉及醫療服務的「推拿」或「按摩」另行制訂規管制度。
 
資歷架構為學術、職業專才及持續教育界別的資歷釐定明確及客觀的標準。成立資歷架構的首要目的是推動終身學習,持續提升本港工作人口的質素、專業水平及競爭力。目前,政府已為23個行業成立了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諮委會),涵蓋本港超過一半的勞動人口。諮委會成員包括該行業的主要僱主、僱員、專業團體和監管機構代表。諮委會旨在為持份者提供平台,讓他們能夠攜手推展資歷架構,並就行業的培訓需求及人力發展交換意見。諮委會的成立和運作有賴各持份者的共識和合作。政府會繼續積極與不同行業和持份者推廣資歷架構,並按個別行業的實際情況,包括業內持份者和規管機構的意見、人力情況等,就如何透過資歷架構支持該行業人力質素提升,以及更廣泛應用資歷架構等,提供適切協助。
 
資歷架構下設有資歷名冊。資歷名冊是一個網上資料庫,載錄已通過質素保證並獲資歷架構認可的資歷和相關課程的資料,包括課程、資歷、營辦者及資歷頒授者的名稱、資歷學分、資歷架構級別,以及授課模式等,以協助進修人士獲得相關資料。
 
過去五年(二○一九至二○年度至二○二三至二四年度),截至二○二四年二月,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一直提供資歷級別第二級的「痺痛舒緩推拿基礎證書(兼讀制)」課程,其按年度劃分的課程學額、入讀人次,以及完成人次表列如下:
 

年度 學額 入讀人次
(以開班日期計算)
完成人次
(以完班日期計算)
二○一九至二○ 396 244 253
二○二○至二一 317 122 99
二○二一至二二 617 432 395
二○二二至二三 635 553 486
二○二三至二四
(截至二○二四年二月)
594 505 469

 
再培訓局的培訓機構並未為完成兼讀制課程的學員提供就業跟進服務,故未有備存完成課程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數和百分比。
 
資歷名冊中,過去五年由再培訓局以外的營辦機構作為資歷頒授者的推拿課程資料如下:
 

曆年 資歷架構級別 課程數目
二○二三 第二級 1
第三級 3
第四級 1
第五級 1
二○二二 第二級 1
第三級 3
第四級 1
二○二一 第二級 1
第三級 3
第四級 1
二○二○ 第二級 1
第三級 3
第四級 1
二○一九 第二級 2
第三級 4
第四級 1

 
註:根據《中醫藥條例》第2條,「作中醫執業」或「以中醫方式行醫」是指以下任何作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i)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狀;(ii)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iii)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亦須據此解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