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員應訂立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今日(五月四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暴雨警告下及「極端情況」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遙距工作(如適用)等。這些安排不但可以保障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更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為避免誤解、爭議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的過程中充分諮詢及考慮僱員的意見,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復工的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遙距工作(如在家工作)的安排(如適用)(例如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及其後的當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 (例如就當值或缺勤的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有關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必須當值的僱員的特別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並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盡量將於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如果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至於在戶外或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下班時仍然生效,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亦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如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除與僱主就此情況下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及協定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發言人亦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他說:「由於自然災害屬無可避免,對於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扣減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僱員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作時間。」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如僱主要求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於「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編製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制定相關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