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今日(五月二日)提醒僱主應盡早預先訂明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和「極端情況」,以及其他惡劣天氣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從而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因應政府去年九月首次發出「極端情況」公布的經驗,勞工處已檢視之前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並於今日公布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更適切的指引。
 
修訂後的《守則》重申僱員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基本原則。勞工處發言人說:「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他們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為避免誤解、爭議及混亂,僱主應在制定有關安排的過程中充分諮詢及考慮僱員的意見,並因應經驗和勞資雙方的需要及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更新或修訂。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上班的安排;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復工的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遙距工作(如在家工作)的安排(如適用)(例如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及其後的當值及工作安排);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 (例如就當值或缺勤的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及
*有關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必須當值的僱員的特別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並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盡量將於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發出八號預警,僱主應盡快安排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下班或遙距工作。為確保僱員安全和趕及在公共交通服務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動不便的僱員(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須依靠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交通服務(例如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於偏遠地點工作或居住的僱員(例如離島),應獲准優先離開。僱主亦應安排其他僱員按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
 
如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至於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下班時仍然生效,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亦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如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除與僱主就此情況下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及協定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發言人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他說:「由於自然災害屬無可避免,對於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扣減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僱員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作時間。」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如僱主要求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於「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編製的《守則》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