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員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九萬二千五百元

瑞林國際合作有限公司及其兩名分別為董事及經理的負責人員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員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九萬二千五百元。

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六十四萬五千元。部分上述的違例情況是在該兩名負責人員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他們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經理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