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及其職員因售賣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新冠口服藥物被判罰款

​一間藥房及其銷售人員因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附有虛假成分說明的新冠口服藥物,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分別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和二萬二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衞生署轉介四宗懷疑供應附有虛假成分聲稱的新冠口服藥物個案,經調查後,於二○二三年六月採取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拘捕多名涉案人士,當中包括藥房職員。

其中三宗案件的涉案人士和藥房,早前已因違反上述兩條條例,於觀塘、東區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項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三千元至七千元、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和被判囚七星期至五個月。

海關對上述四宗案件的法庭裁決表示歡迎,判刑具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海關會繼續透過嚴厲執法,並與相關的政府部門及機構保持緊密聯繫,嚴密監察市場情況,積極打擊涉及虛假商品說明的活動。

海關提醒商戶,售賣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藥物屬嚴重罪行,違法者須負上刑責。消費者亦應該光顧信譽良好的店鋪,如對貨品真偽有懷疑,應先向專業人士查詢。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銷售或為售賣用途而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物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條文的規定而銷售或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或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事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