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連日加強打擊食物業處所非法傾倒污水到路邊溝渠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表示,食環署連日在九龍城、黃大仙和觀塘區採取突擊行動,加強巡查和嚴厲執法,重點打擊區內非法傾倒污水到路邊溝渠的食物業處所,以保持環境衞生。

食環署人員一連五日(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突擊巡查九龍城、黃大仙和觀塘區共110間持牌/持許可證食物業處所,針對食物業經營者非法傾倒污水到路邊去水渠,以及在天井清洗食具和處理食物而導致污水流入溝渠的情況,採取情報主導的執法行動。行動中,食環署人員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及《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向相關違例人士分別發出共1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及提出共三宗檢控。

發言人說:「食物業處所非法傾倒污水到路邊溝渠,不但影響事涉地點的環境衞生,更有可能污染海洋,食環署對此『零容忍』,一旦發現相關違法行為,會即時提出檢控而不作事先警告。」

發言人提醒食物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持牌條件,不得傾倒廚餘和污水至後巷和地面渠道。食肆經營期間必須符合《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的各項條文,否則會被檢控。

食環署對持牌食物業處所採取違例記分制,持牌人如因觸犯相關法例而被定罪,會被記下指定分數。持牌人如在一段時間內被記滿指定分數,其牌照會被即時吊銷;如違規情況持續,其牌照會被取消。此外,根據食環署的警告信制度,如食肆多次違反發牌或持牌條件獲發警告信而未有改善,署方會考慮取消其牌照。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任何人把廢物包括污水棄置在公眾地方,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食環署亦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向違例人士發出三千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會繼續在九龍城、黃大仙和觀塘區加強巡查和執法,並考慮把行動擴展到其他區,確保食物業處所及其毗連地方的環境衞生。人員在日常巡查中亦會向食肆負責人進行衞生教育,提醒他們切勿非法傾倒污水。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