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終審法院於去年九月五日就《岑子杰對律政司司長》一案作出判決,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確立替代途徑以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亦未有給予同性伴侶適當權利。終審法院並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頒令,要求政府須在當日起的兩年內確立同性伴侶關係替代框架(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侶關係能獲法律承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制訂替代框架的有關工作目前進展為何;

(二)鑑於終審法院容許政府在有強烈理據下,向法庭申請延長落實替代框架的期限,政府有否評估按目前進度,能否在兩年時限內完成制訂替代框架;如有,預計的立法時間表為何;如沒有,政府如何確保能在該時限內完成工作;

(三)政府會否制訂準則,協助其判斷一段同性伴侶關係是否符合替代框架的申請門檻,防止替代框架被濫用;如會,考慮因素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終審法院於去年九月五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的第181段指出,政府在制訂替代框架時,應提供同性伴侶關係必要的核心權利,政府有否考慮如何界定並區分可納入替代框架的核心權利及附加權利?

答覆:

主席: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經徵詢律政司意見,現綜合回覆如下:
 
在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一案(FACV 14/2022)中,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替代框架),並訂明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所衍生的適當權利和責任。終審法院更指示,其判決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即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鑑於有關議題複雜且涉及層面廣泛,我們目前正按法庭的相關判決及時間表,與律政司及相關政策局就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相關機制、承認門檻、準則、條件、如何有效防止替代框架被濫用等,以及其所衍生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包括「核心權利」和「附加權利」等,進行詳細研究和落實部署。
 
目前有關工作正積極進行中,稍後當有具體建議時,我們會適時徵詢立法會的意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