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江玉歡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兩宗性罪行案件的審訊中,法官要求申訴人換衣示範涉案動作及撤回申訴人使用保護屏障的決定,引起社會關注。就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二○一六年司法機構修訂就在法院進行法律程序而發出的《實務指示》至今,司法機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獲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例如使用保護屏障或特別通道)的申請和批准個案數字分別為何;在獲批准的個案中,有多少宗個案在審訊期間被主審法官撤銷提供相關措施,以及撤銷的原因為何;
 
(二)就落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中的修訂法例建議,當局的工作進度為何;
 
(三)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經驗,就性罪行案件審訊中保護受害者的措施進行全面檢討及修訂;
 
(四)當局有否考慮把有關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措施(例如上述《實務指示》所載的指引)納入法例,使其成為無須申請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五)當局有否研究增加更多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措施(例如要求錄取口供須於一次會面完成、就可在審訊中作出的盤問制訂規則,以及設立「獨立性暴力顧問」),以進一步減輕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及
 
(六)鑑於據悉,警方在二○二二年成立自願兼任職務隊「易受傷害證人支援隊」,以支援處理虐兒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警方有否考慮將服務範圍擴展至涵蓋其他成年的易受傷害證人?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性暴力案件的專業處理,不同部門及司法機構按其專業範疇採取多項措施,包括透過法例保障及各種行政措施等,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免受二次傷害。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司法機構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自二○一六年司法機構修訂就在法院進行法律程序而發出的《實務指示》至今,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獲為證人提供保護措施的申請,司法機構提供以下有備存的統計數字﹕
 

保護措施 申請數目(宗) 獲批申請(宗)
就性罪行案件提供屏障 766
(自二○一六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763
使用特殊通道出入法院 722
(自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720
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 464
(自二○一八年至二○二四年三月底)
462

 
所有獲批准的申請並沒有在審訊期間被主審法官撤銷使用相關措施。然而,因應個別個案的相關考慮,法庭可施加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恰當的條件規限,例如該屏障是否令被告、公眾或兩者均無從看見證人。問題中提及的兩宗案件,只有一宗是關於申訴人申請使用保護措施(即後者案件),在實際上並無涉及「撤回申訴人使用保護屏障的決定」,而是法官就使用屏障的安排作出命令,令屏障僅阻擋公眾席而不應阻隔被告與證人。
 
(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一九年十二月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以及隨後於二○二二年五月發表的《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涵蓋法改會過去十多年間四份諮詢文件的內容,包括有關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及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當中涵蓋原則性的建議及實質的法例修訂建議,包括訂立一系列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如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建議訂立罪行的刑罰、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以及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檢討。
 
兩份報告書涵蓋的內容非常廣泛,提出超過七十項建議,故政府須仔細考慮。就針對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的建議,我們將於今年六月就擴大機制的涵蓋範圍的建議安排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至於其他建議,保安局正聯同律政司研究報告書的內容,並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以制訂具體法例修訂建議。我們會適時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三)政府有關部門及司法機構一直採取多項措施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我們會繼續監察各項保護措施的成效,並留意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在合適的情況下按需要改善有關安排,盡力保護這類人士免受二次傷害。
 
(四)根據司法機構發出的相關《實務指示》或相關法例,易受傷害證人,包括與性罪行案件相關的證人,可就刑事審訊向法庭申請保護措施,包括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及/或使用屏障作供,以及使用法院大樓入口處的特殊通道出入法庭。主審法官會小心平衡各項相關因素,就使用屏障/特殊通道的事宜作出相應指示。這些因素主要包括對疑受害人的保護(如避免不必要的尷尬或壓力)、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以及維持司法制度的公開公正性。過往幾年的情況反映該做法有效,政府現階段未有計劃把有關《實務指示》所載的指引納入法例。
 
(五)政府不同部門一直採取一系列程序、指引及措施保護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一方面保障被告人能獲得公平審訊的基本權利,同時體恤受害者和證人,鼓勵和便利他們出庭作供,並減低在作供時帶來的創傷,確保受害人的權利及安全得到適切保障。
 
警務處亦不時檢討處理性暴力案件的程序及提升警務人員處理相關案件的技巧及專業敏感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按受害人的需要,警方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條向律政司提出向法官申請讓受害人透過視像系統作供;並透過「證人支援計劃」安排受過特別訓練的工作人員出任支援者,為有需要的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包括陪伴證人在審訊前參觀法庭、在證人作供時陪伴證人、幫助紓緩其緊張的情緒等;警方亦提供「一站式」服務模式,安排性罪行受害者到公立醫院接受診治,並於情況許可下在同一所醫院內進行法醫檢驗,由接受過相關訓練的同性別警務人員錄取口供,以減輕受害人於調查期間覆述案情時的創傷。
 
我們會繼續監察各項保護措施的成效,適時檢討及改善有關安排,避免因調查工作而令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六)警務處的「易受傷害證人支援隊」,是由接受過專門訓練的警務人員組成,為易受傷害證人進行錄影會面,以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C條的法例要求,確保該錄影紀錄可獲法庭接納為證供。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護屬於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這兩類別的易受傷害證人,當中已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士。至於其他性罪行的成年受害人,如上文第五段所述,我們已有相應的措施為他們提供合適支援。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不時檢視各項措施,全力保護所有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