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三十七萬元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於屯門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三十七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三個搭建物,總面積合共約90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三張清拆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上月三十一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九萬三千五百元,當中十萬三千五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大埔新屋家一幢村屋的露台及天台上若干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32平方米,該涉案單位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分別於上月二十八日及本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十七萬九千四百元,當中十四萬九千四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八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