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加強對僱員的職安健保障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振昇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修例,調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以增加相關法例的阻嚇力。然而,有意見認為,自修例至今,致命工業意外仍然頻生,相關的法例修訂或未能對進一步保障僱員的職安健起積極作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去年四月二十八日修例至去年年底,以及由今年一月至今,當局分別錄得多少宗致命工業意外;就該等意外,當局有否引用職安健法例下針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循可公訴罪行程序及簡易程序提出檢控;如有,循該兩項程序提出檢控並被定罪個案的平均判罰分別為何;
 
(二)鑑於據悉,若勞工處認為法庭的判罰未能反映持責者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在有需要時會要求律政司就判罰提出覆核或上訴,由去年修例至今,當局有否就上述被定罪個案的判罰提出覆核或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以立法形式推動業界採用建築安全設計,從源頭降低施工風險,以加強對前線工友的職安健保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而勞工處一直密切監察工業意外的風險水平及變化,按風險為本原則,制訂及調整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的策略,提升職安健的水平。
 
就林振昇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致命工業意外是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所界定的工業經營內發生的死亡意外,而這些意外是因工業活動而引致的。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二三年底及二○二四年一月至二○二四年五月底,勞工處分別錄得19宗及10宗致命工業意外。
 
《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職安健修訂法例》)於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截止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勞工處就八宗致命工業意外引用《職安健修訂法例》向涉事的持責者提出共111項檢控,其中一宗個案已完成法庭聆訊。該個案涉及兩名非建造業工業經營東主,因違反《職安健修訂法例》的規定,包括循簡易程序下的一般責任條文而被檢控,最終被法庭分別罰款五萬元。
 
就近期發生的嚴重工業意外,勞工處在完成相關的調查工作後,會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並考慮循可公訴罪行的程序,向持責者提出檢控。

(二)就答(一)的定罪個案,政府曾考慮是否就判刑提出覆核或上訴,經仔細考慮個案的所有有關情況後,認為相關判刑並不屬於原則性犯錯或明顯不足,所以最終沒有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申請。

(三)政府一直推動工務工程項目採用「建築安全設計」,並於二○○六年制定了「建築安全設計」指南/實例,目的是推動在工程設計階段周詳地考慮建造期間以至日後維修時的施工安全。政府隨後於二○一六年更新指南/實例內容,更清晰地劃分各持份者在工程各個階段實行「建築安全設計」的職責,以及規定超過五億元的工務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建築安全設計」。在私人樓宇方面,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相關附屬規例制訂作業守則,規定新建私人樓宇設計必須設有足夠的進出途徑,讓維修人員安全地通往樓宇外部進行維修及保養工作。
 
為進一步推動業界在私人工程項目採用「建築安全設計」,建造業議會(議會)於二○二二年十一月發布了「建築安全設計」參考資料,就如何在設計階段加入安全元素及各方在建築時期所肩負的安全責任提供指引。議會亦為業界制定及提供相關的培訓課程及教材。議會更在二○二四年推出「建築安全設計」先導計劃,為有意實施「建築安全設計」的私人項目發展商提供建議和協助。
 
至於應否以立法形式規管採用「建築安全設計」,現時建造業界並未有共識。有持份者表示,建築設計受項目類別、地段情況、項目特色、時代潮流等因素影響,難以一概而論,擔憂立法規管會為設計帶來掣肘及窒礙行業發展,亦憂慮在設計過程誤墮法網而面臨刑事責任。因此,現階段我們認為更務實的策略,是繼續透過與議會及其他持份者合作,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動業界更廣泛應用「建築安全設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