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電子執行交通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
 
為確保法例行文的準確性,並考慮到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們就《條例草案》作出以下技術性修訂,並在《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加入新條文。
 
首先,《條例草案》第5條建議在《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加入第3AA條,以取代現時第237章的第3(1)和(2)條。由於現時第237章第14(1)、16(4)(b)、17(1)(b)和20(5)(b)條均須參照第3(2)條,為確保法例行文的準確性,我們擬議將第237章上述條文中的參照條文序號,由「第3(2)條」修訂為「第3AA條」,屬技術性的修訂。
 
第二,為方便駕駛人士提供其電子聯絡方式,我們擬議《條例草案》第7部,即在《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中加入新條文,讓駕駛執照持有人可在非辦理與其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的情況下,主動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電子聯絡方式,以便警務處可利用該電子聯絡方式發出電子告票。由於新條文旨在讓執照持有人按個人意願,於辦理執照申請以外的情況,亦能隨時向運輸署提供電子聯絡方式,因此不附罰則。
 
主席,上述擬議修訂只涉及技術性及操作細節,政府已諮詢法案委員會,委員不持異議。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我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