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3、4、5、6、7、10、15、16、23及26條修正案,以及擬議新訂的第13A及25A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第3、4、5、6、7、10、15、16、23及26條,並新增第13A及25A條。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訂大致可歸納為三類,我現作扼要的說明:

(一)由行政長官任命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註冊局主席肩負督導註冊局的工作,並主持註冊局的會議的職責。相對於由註冊局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及副主席,委員會認為該兩名人選由行政長官委任,更能確保註冊局公平公正地履行其法定職能。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4、10及26條,規定由行政長官委任註冊局的主席和副主席。具體修訂包括:

(1)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2(1)條中「主席」及「副主席」的釋義,訂明「主席」及「副主席」是根據第4(5)條委任的;

(2)修訂《條例》第4(5)條以訂明註冊局主席及副主席須由行政長官從註冊局成員中委任;

(3)修訂《條例》第9(1)條,使註冊局不得再就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訂立規則;及

(4)修訂《條例》附表4第2(2)條,訂明自該附表開始實施的日期起,儘管《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註冊局不得處理任何事務,直至行政長官委任主席及副主席為止,而獲委任者須視為根據《條例》第4(5)條委任;

(二)將宣誓形式由書面宣誓更改為要求註冊局成員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或獲他授權監誓的人面前宣誓

法案委員會委員關注,局長難以憑藉書面誓言確定宣誓人有否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或歪曲誓言的字句,以及是否真心地及真誠地有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理解法案委員會委員的關注,因此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5、7及26條,規定註冊局成員必須在局長或獲局長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誓言,方能就任或繼續擔任註冊局成員。具體修訂包括:

(1)修訂新增的第4A(2)條,規定即將就任註冊局成員或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前擔任註冊局成員的人,必須在局長指明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在局長或獲局長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

(2)考慮到宣誓形式改為在局長面前宣誓,我們建議在第4B條中,訂明如局長信納某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故意違反宣誓程序、褻瀆宣誓儀式;或者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作出誓言,即屬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

(3)將原本建議新增的第4B條分拆成第4B條及第4C條,在第4B條中列出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的情況,以及在第4C條中列出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的後果,並清楚訂明如有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註冊局成員誓言,無人可安排該人再作出該項誓言;及

(4)修訂擬議新訂的附表3,訂明註冊局成員誓言的字句,以切合在局長監誓下作出誓言的形式;

(三)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附表2移至新訂的附表2A

擬議新訂第24A(4)條規定,如果某註冊社工被裁定干犯附表2指明的罪行,註冊局必須指示註冊主任在註冊紀錄冊內將其姓名永久註銷,除非當其時的所有成員根據擬議新訂的第24A(5)條,議決有關註冊社工的姓名不應在註冊紀錄冊內註銷。換言之,此條文提供一個例外情況,如果註冊局成員一致同意,一名被裁定干犯非常嚴重罪行的人仍然可以繼續擔任註冊社工。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性質有別於附表2指明的其他罪行,因此明確要求上述例外情況不應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不容許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我們同意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5、16、23及26條,並新增第13A及25A條,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附表2中剔除並移至擬議新訂附表2A,使新訂的第24A(5)條及現行《條例》第17(5)條不會適用於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註冊社工。該等條文仍會繼續適用於附表2指明的罪行。我們亦建議修訂《條例》第39條,訂明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2A。

修正案的其他擬議修訂只是對《條例草案》作出技術性的文本修訂,並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