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被定罪

一名男子因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違反《僱傭條例》第XII部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男子今日(七月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勞工處於二○二二年十二月接獲一名擬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對一名男子的投訴。由於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男子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公眾人士如欲查詢與職業介紹所相關事宜或投訴職業介紹所的涉嫌違規行為,請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聯絡(電話:2115 3667;電郵:ea-ee@labour.gov.hk;地址:九龍旺角道一號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九樓九○六室)。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