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各項條文、附表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各項條文、附表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第2、4、5、6、9、11、12、13、14、15條、附表1及增設附表1A。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訂大致可歸納為五類,我現作扼要說明。

(一)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

法案委員會認為在《條例草案》第4(3)條中使用概括性條文及例子,不能達致清楚界定「嚴重傷害」的目的。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3)、4(4)(b)及4(6)條及15條,並增設附表1A,列出構成「嚴重傷害」的元素,以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附表1A有四個項目,涵蓋有關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顧的傷害。制定附表1A時,政府參考了三個專業顧問團就虐兒個案情景的討論和分析、專業人員處理本地個案的經驗和過去發生的嚴重虐兒事件,以及本地及海外的法律條文。我們相信有了附表1A,再加上《強制舉報者指南》舉報決定步驟流程圖及情景分析等,將可讓專業人員清楚識別必須舉報的嚴重虐兒個案,釋除他們誤墮法網的疑慮,以及減少誤報或濫報的情況。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附屬法例修訂附表中構成「嚴重傷害」的元素,從而適時反映社會對「嚴重傷害」的最新看法。

此外,法案委員會關注「已遭受並仍遭受」一詞由「已遭受」及「仍遭受」兩部分組成,指明專業人員或會難以理解,因此建議刪除「已遭受」的部分。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1)(b)(i)條,將原有的舉報門檻「已遭受並仍遭受嚴重傷害」改為「正遭受嚴重傷害」,讓指明專業人員可專注嚴重傷害仍然存在或確實存在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的個案。

(二)釋除檢控是否會考慮犯罪意圖的疑慮

有法案委員會委員關注,採納《條例草案》第4(4)(a)條,訂明指明專業人員實際上有否產生懷疑虐兒無關重要,對於可判處監禁的罪行而言過於嚴苛。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刪除第4(4)(a)條,以表明作出檢控是會考慮犯罪意圖,即一個合理的專業人員會否根據有關專業人員所察覺到的理由或資料,而懷疑有第4(1)條所指明的事項。

(三)加強對強制舉報者的保障

法案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5(1)條下的兩項免責辯護,即(a)該指明專業人員已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實際風險作出舉報;或(b)該指明專業人員真誠而合理地相信,另一名指明專業人員已就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實際風險作出舉報,未能釋除指明專業人員就仍須在司法程序中負上提證責任的疑慮。法案委員會亦認為,《條例草案》對指明專業人員的保障不足,未能顧及第5(1)條所載的特定免責辯護以外的情況。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2)、4(3)、5(1)、5(4)及12條,以訂明:

(a)上述兩項免責辯護更改為第4條下的豁免條文。換言之,指明專業人員如符合該兩項情況的其中一項而不作出舉報,將不屬違法。

(b)如主管當局已告知某指明專業人員,該兒童所遭受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嚴重傷害,或該兒童遭受嚴重傷害的相同(或大致相同)實際風險,則該人員無須作出舉報。

(c)新的免責辯護條文,容許指明專業人員向法庭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

(四)引入兩級刑罰制度

法案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罰則沒有根據不作出舉報的罪行的嚴重程度作出區別,建議政府考慮引入兩級制刑罰制度:對於較輕微的罪行,最高刑罰僅限於罰款;對於情節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則為監禁及罰款。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第4(5)條,就第4條指明專業人員沒有根據舉報規定作出舉報的罪行引入兩級制刑罰的制度:任何人員違反舉報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第五級罰款;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最高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我們同時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9(2)及11條,使上述做法同時適用於另外兩項罪行,分別為「禁止阻止或阻礙舉報作出」及「禁止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

田北辰議員的修正案將上述提及的罪行的監禁刑期由最高三個月提高至一年。我想指出,政府所提出的罰則水平與本地法例就沒有履行法定責任舉報嚴重罪行的罰則水平相同。這些嚴重罪行包括販毒、恐怖活動、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等。大家可以理解,我們已經將沒有舉報懷疑虐兒的個案,等同於沒有舉報販毒、恐怖活動、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相同水平。政府認為上述罰則水平已取得適當平衡,既對不舉報虐兒個案的指明專業人員產生足夠阻嚇力,也能確保相對於施虐者而言,指明專業人員所承受的刑責與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事實上,經歷過去兩年的大規模公眾諮詢及九次法案委員會會議討論,該罰則水平是在平衡各方的意見後而達成的方案,並已獲法案委員會支持。考慮到上述因素及背景,政府反對田北辰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並懇請各位委員投票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五)刪除須按社會福利署署長指明的表格作出舉報的規定

法案委員會認為,要求指定專業人員填寫指明表格可能會延誤舉報,因此建議政府考慮要求指明專業人員只須提供足夠的資料讓主管當局識別及跟進有關個案。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6及14條,刪除指明專業人員須按署長指明的表格作出舉報的規定,並在法例中訂明,有關舉報只須提供以下必須的資料:

(i)就主管當局識辨有關兒童而言屬足夠的資料;
(ii)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的理由;及
(iii)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修正案的其他擬議修訂均屬技術修訂或草擬行文的修訂,並沒有對條文的原意作出修改。

法案委員會一致同意上述各項修正案。我再次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