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失實言論

區域法院昨日(八月二十九日)就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裁定三名被告罪名成立後,美英和歐盟官員、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和部分外國媒體作出不符事實及純為政治目的之言論,抹黑香港特區新聞自由的情況,突顯其偽善、雙標的行為,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譴責他們不要作偏頗和歪曲事實的言論。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

發言人強調:「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裁決理由中亦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

「裁決理由也引述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1)和(2)條與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一起正確閱讀時,明確指出,批評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決,或參與辯論或提出對政府政策或決定的異議,無論多麼強烈、有力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這進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亦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而特別有鑑於二○一九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

發言人重申:「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和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亦不要誤信外部勢力的危言聳聽。」

「美西方國家過往亦有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其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近日例子包括英國記者從事有關巴勒斯坦的報道工作而據報被英國警方以涉嫌觸犯英國《反恐法》而被逮捕。而有關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區域法院是次裁決的詆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外國媒體等,立即停止惡意攻擊,詆毀香港新聞自由的抹黑行為。」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