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合資格人士及其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委員會禁止為窗戶核證訂明檢驗及修葺六個月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兩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兩宗紀律研訊個案,裁定他們因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九月二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十月四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第一宗個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40/cgn202428405883.pdf
第二宗個案: 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40/cgn202428405882.pdf
就第一宗涉及黃大仙一個住宅單位的個案,有關承建商於二○一九年七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為該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該處所的窗戶安全,無需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進行抽樣審查,發現該單位的部分窗戶出現老化及欠妥的跡象。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年九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A)(c)及40(2B)(b)條的規定,即明知而在給予屋宇署的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及進行訂明檢驗,而檢驗的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八千四百元。
就第二宗涉及油麻地一個住宅單位的個案,有關承建商獲委任為合資格人士,於二○二○年十一月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期間,有關單位的一扇窗掉落一輛停泊於街上的輕型客貨車,導致該貨車損毁。其後,屋宇署因應有關單位的一扇窗墜下展開調查,發現有關合資格人士為該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期間未能小心檢驗窗戶以免窗戶掉落,違反相關作業守則。
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檢控,並於二○二一年十二月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的規定,即進行訂明檢驗的方式導致任何財產損毀,被定罪及被判罰款共三萬元。
鑑於有關定罪及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上述兩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就第一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約四萬零四百元的研訊費用。
就第二宗個案,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以及他們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一千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
發言人補充說,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