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因沒有如實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資產被法庭定罪

一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人因在申請公屋期間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被判罰款三萬二千元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而另一名居屋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亦因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虛假陳述罪罪成,被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
 
以下為該兩宗個案的資料:
 
個案一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二○二○年在接受詳細資格審查時,沒有申報申請公屋期間曾擁有一個沙田區住宅物業的業權,從而成功申請綠表購買資格證明書以購買沙田愉田苑的一個居屋單位。該名居屋業主因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明知而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及26(2)條而被檢控,並於十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三萬二千元,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個案二
 
一名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2」的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藉以成功購買東涌裕雅苑的一個居屋單位。其後調查發現,該名家庭成員於案發時所持有的銀行存款、投資產品及現金等的資產淨值已超逾有關居屋申請的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該名家庭成員因向房委會明知而在要項上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檢控,並於十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四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二萬元,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及資助出售單位的申請人,在申請公屋及購買資助房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或26(2)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分別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已入伙,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A/26B條作出命令,可(1)要求購買人將單位移轉予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的人士;或(2)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定罪日或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仍未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
 
發言人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工作,房屋署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及資助房屋的行為。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