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政府今日(十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以指定二○二五年一月一日為《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的生效日期。

政府亦同時作出《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認可儀器類型及指明測試)公告》及《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到裁判官席前應訊通知)公告》,以指定認可用於海上醉駕和藥駕檢測的儀器,並指明為判斷某人妥當地操作船隻或於在航船隻上妥當地履行指定職責的能力是否正受其服用或使用的藥物損害而須進行的初步測試,以及訂明疑犯因觸犯《條例》所訂罪行而須到裁判官席前應訊的通知格式。

上述公告將於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條例》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以規管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從而加強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士的安全。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