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地下的兩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33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逾六千元。該名業主被檢控後曾清拆其中一個僭建物,即位於天台的僭建物,但後來又被發現在該天台重新搭建僭建物。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四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八萬三千六百元,當中五萬三千六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三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