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非註冊人士提供的醫療服務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永光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的答覆︰
 
問題:
 
據報,目前坊間有不少自稱痛症治療中心等處所,標榜能為顧客提供「正骨」及痛症治療等服務,但有市民在這些處所接受了懷疑是非醫療專業人員提供的服務後受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處所的數目,以及當中已經申領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數目為何;
 
(二)過去三年,有關上述處所的投訴宗數及跟進情況為何;當中涉及無牌行醫的個案宗數,以及被檢控和定罪人數分別為何;及
 
(三)鑑於據悉,部分未申領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處所透過推廣及裝修等手段塑造持牌醫療機構的形象,以誤導消費者,當局有何措施提醒市民避免尋求不當方法治理某些病況,從而保障健康?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坊間提供紓緩服務的處所可分為三類:
 
(一)涉及應由註冊醫生及/或牙醫提供的醫療服務,例如處方止痛藥或進行手術等;
(二)涉及應由其他不同醫護專業提供的醫療服務;以及
(三)沒有提供醫療服務,例如只進行按摩,而不涉及醫護專業人員執業的事宜。
 
該三類服務由不同法例規管。因為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處所提供的是醫療服務,所以均受針對相關醫療機構及醫護專業的法例規管。
 
自二○一八年起,《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規管註冊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處所,要求營辦人領有牌照或豁免書,才可營辦私營醫療機構。現行法例特別涵蓋這兩個醫護專業的處所,在於它們的日常運作極可能涉及感染控制、血液管理等高風險範疇,需要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實施最嚴謹的規管制度。因此,除了醫護專業自身的法例規管外,《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也規管該類處所。截至二○二四年第三季,香港有14間持牌私家醫院和259間持牌日間醫療中心。政府亦正準備落實《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下的診所牌照制度,將於短期內作出公布。
 
第二類處所涉及的是由其他多個醫護專業提供的醫療服務。就坊間所指「正骨」或「痛症」服務而言,可以為與中醫、物理治療師和脊醫執業範圍類似性質的治療。視乎服務實際內容,一旦涉及必須由註冊醫護專業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便會受相關條例規管,防止非專業人士作出這些行為,以保障市民健康。
 
如服務涉及《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指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理論,以進行該條例所訂明的作為或活動,會被視為以中醫方式行醫。任何非註冊中醫或非表列中醫的人士提供這些服務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同樣道理,如涉及《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所指從事物理治療師專業,並無註冊人士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而涉及脊醫管理局專業守則所指的脊骨療法,如並非名列《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下的註冊脊醫名冊,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根據現有紀錄,在二○二一年至二○二四年第三季懷疑違反各項醫護專業人員條例而提供「正骨」或「痛症」服務的個案共有35宗,有三宗已成功檢控並定罪,其餘則正在處理或未能成功檢控,原因或為涉及人士最終獲證明為註冊醫護專業人員等。如市民懷疑有人未經註冊執業,或非法使用註冊醫護專業名銜,可向警方舉報,衞生署會聯同相關醫護專業的法定管理局及委員會適時向警方提供專業支援。
 
無論服務由何種處所提供,為避免市民尋求不當方法治理某些病況,現時《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禁止/限制任何人發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以預防或治療條例內附表一及二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而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這涵蓋任何肌與骨骼系統疾病,包括風濕病、關節炎及坐骨神經痛等。衞生署已有既定機制審查廣告,如發現內容涉嫌違反條例會依法處理。
 
政府呼籲市民切勿輕易相信坊間未經註冊或認可人士,自稱可提供所謂「治療」。這些人士的專業資格和水平未獲確認,所謂「治療」的安全性和效用並無保障,甚至可能加重病情或引致受傷。市民在接受醫療服務前,可以瀏覽相關醫護專業的法定管理局及委員會在網上公布的註冊名單,以確認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若對自稱醫護專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有懷疑,亦可要求有關人士出示證明文件,以策安全。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