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冊承建商因以危險方式進行工程被定罪
觀塘裁判法院今日(十月三十一日)裁定一名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分判承辦商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各被判罰款8,000元。屋宇署會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就罰款金額上訴。
個案涉及二○二二年十二月在油塘東源街一個建築地盤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在工地移除臨時側向承托的工程時,被下塌的工字鐵擊中後不治。屋宇署調查發現,負責移除有關臨時側向承托工程的承建商及其分判承辦商,進行該工程時未有提供足夠預防措施。屋宇署遂於去年十二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對該承建商及其分判承辦商提出檢控。
涉事的承建商(即精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已於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除名。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a)條的規定,與相關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進行或授權或准許該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