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51歲前女職員四項罪成判囚12個月

裁判官批評被告以粗魯、危險及罔顧他們的方式便利自己工作,嚴重影響市民對政府及社福機構的信心。(港台圖片)
裁判官批評被告以粗魯、危險及罔顧他們的方式便利自己工作,嚴重影響市民對政府及社福機構的信心。(港台圖片)

童樂居虐兒案至今累計34人被起訴,其中一名51歲前女職員早前被裁定4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名成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月。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1年12月11日至21日,於旺角的香港保護兒童會內,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4名幼童,被告連續拍打幼童頭部約10次、拉扯手臂等,導致對方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受襲擊孩童曾顯示出本能反應,包括兩歲男童因被拍打頭部而幾乎失去平衡、兩歲女童被連續拍打頭部後曾上半身大幅度向前傾、3歲男童被施襲後露出痛苦表情並哭泣,身份不詳兒童被拍打後頭部向下垂。

裁判官指被告,作為經驗豐富的幼兒工作員,對孩童的福址視而不見,以粗魯、危險及罔顧他們的方式便利自己工作,嚴重影響市民對政府及社福機構的信心。裁判官說,受害孩童不懂向其他人投訴,若非被人發現,不能想像該些孩童何時才能逃出生天,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