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消防安全條例周五刊憲 賦權進行代辦工程並向業主收回費用

條例修訂後,將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進行改善消防安全的代辦工程。(港台圖片)
條例修訂後,將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進行改善消防安全的代辦工程。(港台圖片)

政府星期五於憲報刊登修訂消防安全條例的草案,並於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修例規定1987年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水平,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

保安局表示,條例修訂後,將賦權消防處和屋宇署為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進行改善消防安全的代辦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向相關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提升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當局亦會調升不遵辦條例的罰則、引入針對不合作業主的條文以防止有人阻礙業主立案法團遵從條例要求、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所涉及樓宇或其有關部分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
發言人說,政府一直積極向舊樓業主提供支援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包括財政、協調和統籌業主、技術支援等,但仍有部分舊樓業主,尤其是「三無大廈」業主,仍可能會遇到缺乏籌組能力等問題;考慮到部分業主可能會遇到財政困難,當局將容許合資格的目標樓宇業主申請資助,令他們可以運用資助支付代辦工程的部分費用,資助額最高可達工程費用的六成。

當局強調,適時維修保養私人樓宇是業主的責任,政府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就不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代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