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最後一宗案件被告罪成 法庭下周聽取求情

法官頒下判詞,裁定被告其中4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港台圖片)
法官頒下判詞,裁定被告其中4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港台圖片)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事件,34名女職員涉事被控,其中26歲女員工承認5項虐兒罪,另否認6項虐兒及2項交替控罪、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今日頒下判詞,裁定其中4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被告須還押至8月7日求情,本案亦是童樂居虐兒事件最後一宗裁決案件。

判詞提到,幼童童在遊樂場玩耍時,嘗試爬上太陽傘底座,被告多次用手推開其中一名男童,及大力將他放在地上及大力拍打其頭部8次,被告另曾拍打兩名幼童的左臂及頭部。

法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認為當時太陽傘並沒有故障或構成危險,故不接納被告當時是出於保護幼童,而且被告亦可呼喚同事協助,她只是不想幼童走近太陽傘,一心想嚇退幼童,而用武力解決問題。另外,雖然被告輕描淡寫其動作與力度,但王官認為這與片段顯示的剛好相反,裁定涉及男童的虐兒罪成。

法官認為,被告只是想幼童遠離太陽傘,她使用最快的方法便是用武力驅散他們,但就住被告襲擊兩名身份不詳幼童,被告行為沒有導致他們遭受不必要的苦楚,頂多只會造成輕微驚嚇或些少心理焦慮,因此裁定相關的兩項虐兒罪脫、但普通襲擊罪成。

被告另涉3項虐兒罪,法官指,被告辯稱是為幼童放鬆、保護幼童或淡化其力道等,但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被告在幼兒教育方面具備學識和經驗,必然知道行為有機會令幼童受傷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