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地產代理訛稱單位自住騙貸款490萬元 欺詐罪成判囚16個月

前地產代理因訛稱單位自住,騙取貸款490萬元被判入獄16個月,並充公犯罪得益。資料圖片

【橙訊】一名前地產代理在2016年,購買一個價值600萬元的住宅物業時,向銀行聲稱屬自用物業,以便銀行及香港按揭證券等財務機構合共批出貸款約490萬元,但該單位實為租予他人,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早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今早被法官判處入獄16個月,並充公約107萬元犯罪得益。

案情指38歲的被告獲貨款後,銀行曾於2017年5月及2020年1月分別發出信件,要求被告確認有關物業是自用,被告確認並應要求,提交其銀行月結單及物業的水費單作證明。期間被告要求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以便向銀行提交水費單作證明。

辯方在求情時提到,被告將因本案而失去牌照,已是很大懲罰。辯方提到被告本來亦打算自住在涉案物業,但因姐姐到內地工作,因此被告才繼續與家人同住和分擔家庭開支。不過,法官沈智慧並不接納求情,認為被告失去牌照是咎由自取,被告在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相關文件中聲明物業屬自用,他知悉如果情況有改變,有責任通知銀行,被告是公然及故意地違反聲明和欺詐銀行,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沈官在量判時表示欺詐屬嚴重罪行,被告持續犯案及指使租客,將水務署帳戶轉移至其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因此經考慮後判處被告入獄16個月,並需充公約107萬元犯罪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