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扯下路邊國旗區旗判監18日 官斥變相侮辱自己

被告翁政文(右)被判囚18日。資料圖片

【橙訊】平面設計師去年國慶期間在土瓜灣一間小學外破壞國旗及區旗,早前在九龍城法院承認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共兩罪,今日被判監18天。裁判官梁雅忻稱,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被告行為變相侮辱自己,有關罪行的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即時監禁在所難免。

32歲被告翁政文,承認於2022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以及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進一步求情表示,被告的父母及三名朋友今日均到庭支持被告,同時父親及表姐曾為他撰寫求情信,包括內容提到父親把本次事件歸咎於自己,強調其家庭愛國愛港,被告自小學習普通話,亦曾到黃埔軍校受訓,認為被告只是一時愚昧犯案。被告願意為損壞的國旗賠償200元予民建聯,冀法庭考慮被告一直奉公守法,可以給予輕判。

梁官判刑時指,國旗代表的意思相信被告他會很清楚,每個國家都會擁有其國旗,代表著國家及自己,侮辱國家即變相侮辱自己,原本當日是開心地慶祝,但被告於當晚損壞國旗,明顯是侮辱,並發生於公眾地方,並非沒有人見到,根據涉案片段,被告將第一枝國旗扯下時已有人見到,可見能夠對其他人帶來不良觀感,雖然被告只是損壞國旗,沒有再出現進一步惡劣行為,但控罪相當嚴重,除了作出嚴懲外,亦需要阻嚇被告及其他人,故認為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