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響樂團小號手承認管有爆炸品及攻擊性武器囚4年半

警方前年9月截查一名小交響樂團小號手及搜查其紅磡迷你倉單位,發現炸藥及刀等,涉案小號手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判處監禁4年半。

法官判刑時指,根據專家報告,被告管有的炸藥原材料可製成9000克土製炸彈或1500克黑炸藥,數量和嚴重性都高於辯方提供的案例,雖然被告並非被控製造爆炸品,但法庭仍須考慮潛在及實際風險,被告管有可觀數量的炸藥,如果輕判被告,會有違保護公眾的原則,亦會向公眾傳遞錯誤信息。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在案中認罪,但他在求情信中對犯案動機隻字不提,但悔意屬「口惠而實不至」,相較於其他案例,被告自小受到父母及不同機構培育,他犯案時已經30歲,受過高深教育及有光明前途,因犯案自毀前途、屬咎由自取,悔意亦只是源於犯案遭揭發「流於表面」,加上被告另管有多件武器,法官認為加重了案件嚴重性,最終判監4年半。

法官又說,除了控罪書和控方案情列出的物品外,警方在現場亦搜獲防毒面具、戰術背心、手套、鐵釘、鐵枝和撬棍等物品,但控方案情撮要中沒有提及,顯然這些物品都是大型暴亂中常見,如果控方加入案情,法官有理由推論物品會在暴動中使用、成為加刑因素,涉案單位甚或是「迷你軍火庫」,顯示出「為非作歹」的規模。法官指控方沒有加入案件,令法庭無法處理,大大減輕了被告刑責,表明會將判案書抄送給律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