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376萬餘元,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一審獲刑十四年

新京報訊 據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024年4月1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以被告人吳麗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麗華利用擔任環縣縣長、正寧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33人財物共計3376.08萬元。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1303.77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麗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吳麗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宣判。

編輯 趙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