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航空回應「重病旅客被拒載次日離世」:當時其無人陪同,也未提供適宜乘機證明

來源:極目新聞

極目新聞記者 丹恩波

5月10日,有網民發文稱,其父親5月6日從烏魯木齊乘吉祥航空航班飛往上海治療癌症,在出發機場被航空公司拒載。父親只好準備改乘火車,次日在酒店電梯門口摔倒,經搶救無效身亡。

10日,吉祥航空方面回應極目新聞記者稱,這名輪椅旅客身體虛弱、說話困難且無陪同家屬,經瞭解患多項重疾,家屬未能提供適宜乘機證明,航司於是安排旅客終止行程。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從去年開始,針對特殊需求旅客及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和風險管控,民航局運輸司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運輸服務管理規定》《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兩份徵求意見稿。

家屬:老人乘飛機被拒載次日離世

家屬發在網上的文章(圖源:網絡)

一網民發佈信息稱,其父親是肺癌三期患者,並患有高血壓三級。他為父親購買5月6日從烏魯木齊飛往上海的吉祥航空機票,準備前往上海就醫。當天父親到達登機口時,航司地勤工作人員告知,老人需要開具適宜登機證明,並以其身體不適為由拒載。他父親只好更改出行方式,次日在酒店電梯門口摔倒,經搶救無效身亡。

「雖然我父親患有癌症和高血壓,但吉祥航空地勤人員並未讓航醫來檢查我父親的身體,也並未開具拒載證明,甚至誘導我退票。」這名網民說,航醫不在現場,也沒有呼叫機場急救120檢查父親身體,也沒有告知屬吉祥航空手冊上哪一類拒載旅客,「一系列違規操作,導致我父親被拒載錯過最佳治療時間。」

這名網民還表示,他已經致電民航局對吉祥航空進行了投訴,並希望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航司:家屬未提供適宜乘機證明

5月10日,極目新聞記者就此事聯繫到吉祥航空,有關工作人員發來一份該事件的情況說明。說明中稱,5月6日,烏魯木齊至上海航班起飛前,現場工作人員保障一名輪椅旅客過程中,發現其身體虛弱且說話困難,無陪同家屬。工作人員立即電話聯繫其家屬瞭解情況,經再三詢問,家屬告知該旅客罹患多項重疾。經公司慎重評估,出疆航線運行時間較長,客艙高度與突發空中顛簸極易導致旅客身體條件進一步惡化,緊急備降也有極大可能出現無足夠地面醫療支持。

吉祥航空客機(圖源:吉祥航空官網)

吉祥航空稱,儘管相關重疾已達到公司拒絕運輸標準,但考慮到旅客為來滬就醫目的,公司基於旅客健康安全考量與患病旅客承運要求,請旅客家屬盡快提供正規醫院出具適宜乘機證明;並安排專人陪同旅客至登機口等待,以便在收到乘機證明後立即登機。但直至航班起飛,家屬未能提供相關證明。

綜上判斷,旅客當日身體狀況不適宜乘機出行;公司不得已安排旅客終止行程,並提供非自願退票證明,「我們對旅客次日不幸離世表示深切哀悼,對旅客家屬表示慰問,後續我們也將繼續做好各項運行保障工作,確保航班運行安全有序。」

律師:航司有合理事由可以拒載

熟悉民航法律實務的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根據家屬的透露,在吉祥航空拒載老人之後,老人離開酒店準備乘坐火車前暈倒,搶救無效離世。就這一經過而言,老人的死亡與吉祥航空的拒載行為關聯度不高,二者的因果關係並不直接,老人的死因從法律角度來說更大的可能還是其自身疾病,「但從社會一般人的視角來看,吉祥航空的拒載行為仍需要被檢視是否合法合規。」

航司是否可以拒載?胡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該條款明確了承運人不得任意拒載旅客。但換句話說,航空公司在有合理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作出拒載行為。

胡磊說,根據吉祥航空在其官網公佈的《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2024年3月版),「旅客辦理乘機手續、登機過程中,身體出現嚴重出血、持續嘔吐、持續呻吟、呼吸困難、突然摔倒不起等明顯不適宜乘機的症狀」或者「各種原因所致生命體徵不穩定者或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宜乘機的疾病者」,航空公司都可以依法拒載。

胡磊進一步表示,「吉祥航空確有關於重病患者拒絕出票的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而癌症、高血壓三期顯然屬於重病,屬於拒載形式上的法定條件。但吉祥航空在整個評估過程中,是否有醫學專業人士對旅客乘坐飛機的健康風險進行了細化,尚沒有證據證實。」

民航局去年起草兩份徵求意見稿

極目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多家航司均對患病旅客是否可以乘機有明確相關規定。如南航的《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目錄》中規定,對於各類重疾病,出於安全原因或根據自己合理的判斷,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東航也規定,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或對其自身或其他人員或財產可能造成任何威脅或危害,東航根據自己合理的判斷,可以拒絕運輸已經持有客票的旅客及其行李。

交通運輸部《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或者物品;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等情況,航司應該拒絕運輸。除此之外,前述文件還規定,旅客的行為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從去年開始,民航局運輸司針對相關情況起草了《特殊需求旅客航空運輸服務管理規定》《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兩份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

《特殊需求旅客航空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對「拒載」規定:除特殊需求旅客的身體狀況可能影響航空安全或者自身身體健康外,承運人(航司)不得設置其他限制條件拒絕運輸特殊需求旅客。承運人拒絕運輸特殊需求旅客時,應向其說明拒絕依據。

《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起草說明中稱,目前,我國缺乏統一、權威的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該指南明確了旅客是健康第一負責人,應當履行健康信息申報義務;承運人根據該指南製定詳細的旅客乘機標準,並以顯著方式予以公佈。

《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起草說明(圖源:民航局官網)

《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徵求意見稿)中針對各類疾病的病情程度提出了是否可以乘機的建議。在這份徵求意見稿中規定,乘機人高血壓控制穩定在<180/120mmHg,且無症狀,可以乘機,建議隨身帶藥,但如果高血壓伴有症狀,血壓≥180/120 mmHg,則不宜乘機;乘機人身患肺癌,在無症狀(放療或化療治療)期間可以乘機,但嚴重咳血、癌性淋巴管炎或上腔靜脈阻塞以及癌症晚期患者可能患有系統性疾病,並伴有潛在的嚴重肺部併發症的,則不宜乘機。

《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起草說明中最後表示,針對航司拒載晚期疾病患者的社會輿論熱點問題,該指南提倡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理念,對終末期疾病患者,知曉乘機風險,仍堅持申請乘機的患者,提出航空醫學建議,要求在不影響航班正常運行和航空安全以及對其他旅客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給予人道主義援助,並根據病情和健康狀態,採取醫療護送、攜帶急救藥品或設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