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刑法增設「暴力傷醫罪」,有必要嗎?

▲資料圖:患者與醫生之間,需要一個充分有效的溝通機制。圖/IC photo▲資料圖:患者與醫生之間,需要一個充分有效的溝通機制。圖/IC photo

7月20日淩晨1時,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發佈通告顯示,7月19日13時許,該院心血管內科李晟醫生在門診診療中,突然遭到一男子持刀傷害,致多處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21時許不幸去世。

據媒體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公開報導的傷醫事件就超過400起,其中數十起案件致醫生死亡。

針對暴力傷醫的刑法規製,有分析認為,根據司法球證現狀,對於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法定刑較輕,導致對醫護人員保護不足。

還有觀點建議,立法機關加大對暴力傷醫行為的規製力度,對不同類型的暴力傷醫行為製定專門的法律條款,進行懲處。如在刑法中增設「醫療暴力罪」或「暴力傷醫罪」等專門罪名,將暴力傷醫的行為作為定罪量刑的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量。

這些建言,在情緒傳遞和價值取向上高度一致,在技術方案上卻頗有不同。前者是基於現行立法的司法判斷,落點在依法嚴懲;後者是基於醫生的特殊身份,指出現行立法尚存短板,落點在修法以補強對暴力傷醫的打擊。

個案影響立法的例證,並不鮮見。事實上,十餘年來,每次輿論對傷醫案的聚焦,都多多少少在為制度的修正助力。

如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出《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警方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醫鬧等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七種行為予以處罰。

2015年8月,借刑法修正案(九),輿論呼籲日久的「醫鬧」入刑獲通過。依據該修正案,對「醫鬧」的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暴力傷醫事件,不僅關係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也關係到整個醫療體系的穩定和正常的醫療秩序。若從侵害人身權利罪觀察,在法律性質上,傷醫案與傷警案、傷師案、傷親案等並沒有本質的不同。針對任何一個職業的暴力行為,都需要我們重視;任何一個群體的恐慌,都需要制度的關懷來安撫。

換言之,雖然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侵犯醫生權益的刑事個罪,但現有的法律條款,如故意傷害罪等,已經足夠用來嚴懲暴力傷醫行為。若暴力傷醫是群體所為,還可能觸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主犯可數罪並罰。只要正確運用現行法律,確保對犯罪行為不枉不縱、依法嚴懲,就可以確保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的統一。

事實上,立法並不能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即便專門設立「暴力傷醫罪」,也難以預防極端個案的發生。醫患關係從緊張到正常化,無論司法還是立法,單兵突進都註定收效甚微。

這既需要醫保政策、兜底措施發揮效力,避免患者及其家屬因病致貧甚至人財兩空的情形,也要進一步推進醫改,強化醫生權益保障。尤其是,醫院或科室經營任務,不應該成為醫生的任務或負擔。

輿情喧囂,但價值指向多元。醫患矛盾,在輿論場上延宕多年,多元化表達早已形成。情緒渲泄有之、理性建議有之、站隊吃瓜有之、司法對策亦有之。專設「暴力傷醫罪」的呼聲背後,更多是對極端個案的憤懣情緒疊加,輿情應予充分尊重並經理性分析研判,將之轉化為司法決策和立法建言。若盲目迎合,反而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患者與醫生,今日無冤往日無仇。讓患者或患者家屬對一個陌生人起了「殺」心的,很多時候並不是醫生醫德不正或醫術不精。相當數量的暴力傷醫案,還在於醫患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和理解,且患者一方又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中立第三方來解疑釋惑、定分止爭。

一個充分有效的溝通機制,一個便捷有效的救濟渠道,當為舒緩醫患關係、化解醫患矛盾所必需。

而解決暴力傷醫問題,也應回歸系統工程之中,需要法律、政策、醫療改革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過綜合治理,才能真正保障醫務人員的權益,營造一個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這不僅有利於醫務人員,也有利於患者,更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撰稿 /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 徐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