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醉駕致2死3傷案第二次庭審:病曆顯示被告人有酒精依賴,醫囑禁駕駛

8月2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龍崗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該案遇難者家屬、傷者處獲悉,此次庭審,檢方提供了被告人姚某明的病曆、車禍目擊者證人證言等新證據,顯示其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徵。檢方仍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責任,姚某明構成自首情節。遇難者家屬、傷者則堅持認為,姚某明在服藥期間明知極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為導致車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庭審結束後,審判長表示,合議庭將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判決。

此外,該案第一次開庭時,公訴人曾認為「不宜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但在第二次庭審中,公訴人改變觀點,認為姚某明符合認定自首的要件。

澎湃新聞此前報導,該案發生於2023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明駕駛的汽車追尾一輛商務車,致車上2人死亡3人受傷。經鑒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事發時車速119km/h,超速98.3%,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4年5月11日,法庭對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

龍崗區第三人民醫院具的《門(急)診複診病曆》顯示,姚某明被醫生診斷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賴綜合徵。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龍崗區第三人民醫院具的《門(急)診複診病曆》顯示,姚某明被醫生診斷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賴綜合徵。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

新證據:事發前肇事者被診斷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徵,醫囑禁駕駛

這起事故的死者中,包括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和一名銷售經理。

2023年10月24日下午,劉霽虹(澳籍華人)駕駛盛萬江公司黑色商務車搭載公司董事長鍾國英、董事鍾昀、銷售經理江元謙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戶,被姚某明駕駛的汽車追尾,致使商務車撞上左側護欄後又撞上同向行駛的車輛。事故導致鍾國英、江元謙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其餘3人受傷,其中劉霽虹重傷。

經鑒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且超過限速標誌的最高時速(限速60km/h,實際119km/h,超速98.3%),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於2024年5月11日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公訴人認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責任。檢方起初建議法院判處姚某明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第一次開庭時,又當庭修改量刑建議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

該案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檢方針對本案的相關事實進行了補充偵查,並提交了姚某明的病曆、車禍目擊者證人證言等新的證據。此次庭審,控辯雙方就新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

龍崗區第三人民醫院於2023年3月6日、3月30日、4月25日、6月24日、7月14日、7月26日、8月8日、10月12日開具的《門(急)診複診病曆》顯示,姚某明被醫生診斷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賴綜合徵,院方為其開了氯硝西泮片讓其服用。醫囑顯示,服藥治療期間禁菸酒、濃茶、禁駕駛、高空作業、操作危險機械等。

車禍現場車禍現場

焦點一: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成

此次庭審,龍崗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仕彬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在庭上表示,公訴人仍認為本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而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姚某明確實有醉酒駕駛、超速行駛等情節,但綜合本案的各種情節,以及在案的證據,姚某明對本案事故的發生的主觀心態是過於自信,自認為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屬於一種過失。

遇難者家屬、傷者則認為,姚某明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他們認為,姚某明在患有酒精依賴綜合徵、服用氯硝西泮片且大量飲酒的情況下,明知極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屬於「過失」,而是「放任」。

遇難者家屬、傷者認為,根據公開資料,酒精依賴綜合徵是一種由於反復持續性飲酒所導致的心理狀態和生理反應,患者會無視自身的身體情況,對飲酒具有強烈的意願和渴望,如果停止飲酒7到8個小時通常會出現戒斷反應,如噁心、嘔、震顫、食慾不振等等,因此,酒精依賴綜合徵妨礙安全駕駛。

遇難者家屬、傷者稱,此外,姚某明在庭審中還承認其患有中度抑鬱症和焦慮症,也可能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精神類疾病。

遇難者家屬、傷者還向法院提供了一起判例:2019年5月16日,劉某某駕車時發病,車輛失控衝撞行人、車輛,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2人輕微傷及車輛、市政交通設施受損的嚴重後果。經深圳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起,劉某某多次發病,並曾因病引發交通意外,同年12月,劉某某被確診患有癲癇,此後其接受治療,服用治療癲癇藥物,但直至案發前其病仍時有發作。劉某某明知患有癲癇禁止駕駛機動車,未向交警部門申請註銷駕駛證,多次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2019年12月,深圳市中院判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決書顯示,劉某某明知患有癲癇仍駕駛機動車上路,其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明顯持放任的態度。劉某某主觀上不屬於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決意放任自己的行為而致危害結果發生,系間接故意。

肇事車輛肇事車輛

焦點二: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駕駛員趙先生是此次事故的目擊者、報案人之一。趙先生的證言顯示,事發時,他看到一輛比亞迪轎車(肇事車輛)以極高的速度橫跨多車道進行變道,「心想這個車的車速怎麼這麼快,我看著這輛車,然後它就撞上了一輛‘奧德賽’的車尾。」

趙先生還稱,事故發生後,他提醒已經下車的肇事車輛駕駛員熄火,直至其離開事故現場,肇事車輛駕駛員都沒有走過去查看一下傷者。

該案第一次庭審中,公訴人根據庭審情況以及被害人家屬提供的證據情況認為「不宜認定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但在第二次庭審中,公訴人改變觀點,認為姚某明符合認定自首的要件,但鑒於被告人姚某明沒有充分履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等法定義務,建議法庭對其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從嚴把握。

姚某明的辯護人認為,姚某明不是沒有救助,只是他沒有救助能力。姚某明是有試圖去開車門的,他才能知道被害方車門打不開,所以他救助行為肯定是有的,只不過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沒有效果。

遇難者家屬、傷者則認為,姚某明之所以留在原地是因為「他想跑也跑不了」,不應當認定姚某明存在自首情節。

被告人認罪認罰當庭道歉,法院將擇期宣判

此次庭審中,姚某明表示認罪認罰,並再次向遇難者家屬、傷者進行道歉:「是因為我生活不檢點,也漠視法律,造成了這麼大的傷害。」

公訴人提出,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既要考慮姚某明認罪悔罪的態度,更要考慮的被告人姚某明發生事故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超速98%,以及被告人駕駛的機動車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相關規定,發生事故後,姚某明既沒有積極保護現場救治傷者,也沒有主動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賠償的金額也沒有彌補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沒有得到被害人諒解等相關情況,依法予以判處。

審判長表示,合議庭將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根據開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和要求作出判決。宣判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