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課堂丨物業未及時打開消防通道延緩救援,要承擔侵權責任!

2024年6月某日,王某與妻子蔡某在小區內散步時,蔡某突發暈厥、意識喪失。王某急忙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救護車到達現場20分鐘後,物業才清理好消防通道打開消防門,蔡某被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王某認為物業未及時打開消防通道門,耽誤妻子及時搶救,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的50%。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能第一時間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打開消防通道門,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救護車進入小區搶救病人、送醫救治的時間,存在一定過錯,應對蔡某死亡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醫院病曆記載,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發疾病所致,物業公司雖有過錯,但並非直接侵權導致蔡某死亡,因此對王某主張的賠償喪葬費等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該物業公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並酌定給予原告精神撫慰金共計1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