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彥博通過「明招暗定」等方式,指定中標企業,斂財2073萬

9月10日,山東通報3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腐敗問題典型案件。

其中包括招遠市委原書記王彥博嚴重違紀違法案:

2009年2月至2024年1月,王彥博在任煙台市芝罘區幸福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萊陽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海陽市委副書記、市長,招遠市委副書記、市長,招遠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接受某集團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個人和單位請託,通過「明招暗定」等方式指定中標企業,幫助請託人和相關公司中標,先後多次收受請託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73.18萬元。王彥博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7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王彥博(資料圖)王彥博(資料圖)

公開信息顯示,王彥博,男,漢族,1972年1月生,省委黨校研究生,中共黨員。

他曾任萊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海陽市市長等職,2021年4月任招遠市代市長,後任市長。2022年1月,他任招遠市委書記,至今年2月被查。

7月26日消息,王彥博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王彥博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晉陞、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棄守廉潔底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違反工作要求,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貪慾膨脹,騙取公款據為己有;目無法紀,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擅權妄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王彥博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彥博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山東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煙台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