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被羈押1004天獲國賠52萬,申請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曾因「敲詐勒索罪」被羈押1004天的職業打假人黃林(化名),獲得無罪判決後,於近日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7到2018年間,黃林在東莞市多個鎮街的商店購買來自香港、日本等地的進口食品,後以商家銷售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籤、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當地食藥監局舉報後,再向商家協商索賠。

黃林舉報的產品之一。黃林舉報的產品之一。

一年後,2019年11月27日,黃林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羈押,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000元。此後黃林上訴,該案件被發回重審、改判二年九個月。黃林再次上訴,最終於2023年11月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刑事判決,判決黃林無罪。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林有期徒刑六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林有期徒刑六年。
 發回重審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黃林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發回重審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黃林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東莞中院二審判決書 東莞中院二審判決書

東莞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黃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恐嚇、要挾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財物;即便黃林的案涉行為在民事領域存在一定爭議,但並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應予以刑事懲處,黃林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審,黃林一共被羈押1004天。

2024年8月1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黃林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464289.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0元,共計人民幣524289.76元。黃林稱,其對精神撫慰金和法院沒有道歉有異議,已於9月8日向東莞中院提出申請,請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打假人兩年多次購買進口食品後索賠,金額超二十萬元

2015年,黃林成為了職業打假人。

黃林告訴澎湃新聞,他是廣西人,此前一直在廣東惠州務工,2015年左右在新聞上看到了職業打假人相關新聞,覺得打假可以賺錢也不違法,便自學相關知識,開始了全職的線下打假之路。

黃林說,惠州離東莞很近,他時常過去購物,注意到那邊有很多進口產品。「有些產品無中文標籤,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日文標籤能看出來產自日本核輻射地區。」他說,他先是去超市買類似的貨,然後向當地食藥監局舉報,在食藥監局調解下,聯繫商家協商賠償。

他發來當時所舉報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產品圖片,日文標籤顯示生產工廠為茨城縣小美玉市西鄉地1667。而根據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相關規定,禁止從茨城縣等12個受核輻射影響的都縣進口食品。

他稱,2017年至2018年期間,他在東莞轄區內舉報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處理,對另一部分沒有移交的,他稱自己向紀委舉報了食藥監相關人員。

將近一年後,2019 年11月27日,黃林被羈押並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東莞中院取保候審。

黃林發來的《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中,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7年至2018年期間,黃林夥同他人,在東莞市石龍鎮、橋頭鎮、常平鎮等多個鎮街的商店購買來自香港、日本等地的進口食品,後以商家銷售的商品沒有中文標籤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隨後通過食藥監管理局的協商機制聯繫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藥監管理局處罰的心態,多次向多名店家進行「敲詐勒索」。

一審判決書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間,黃林三次向石龍食藥監分局舉報東莞市石龍鎮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後黃林在該店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每張購買小票需要賠償1000元為由,向該店老闆單某某索要賠償。

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黃林以2張購物小票向單某某索要2000元,當日晚上,單某某通過微信向黃林支付了2000元。

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黃林以10張購物小票,向單某某索要10000元。後經雙方協商,單某某於次日晚上通過微信向黃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黃林以其妻名義向食藥監管理局石龍分局舉報該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以33張購物小票向單某某索要33000元。後經雙方協商,單某某於次日通過微信向黃林支付了20000元。

此後,黃林用類似辦法在十餘家商舖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向當地市監局舉報後再憑藉多張購物小票向商舖老闆協商索賠。

兩年間,黃林通過「打假」賺取了賠償超二十萬元,但其稱,索賠金額都是按照法律規定來的。

一審獲刑六年重審改判二年九個月,二審判決無罪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0年11月16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黃林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一案,判決黃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等。

宣判後,黃林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11月2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於2022年9月21日判決,黃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等。

一審宣判後,黃林再次提起上訴,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則提起抗訴。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指控黃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實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審判決僅認定第十宗犯罪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導致法律適用錯誤及量刑畸輕。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支持抗訴,認為一審起訴書指控的黃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實均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黃林則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罪。主要理由包括對案涉商家食品安全違法經營行為的舉報投訴系公民的法定權利,對行政機關接到舉報投訴後的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亂作為提起行政複議,均不構成敲詐勒索等。

二審法院東莞中院在查明事實中更改了此前一審法院關於黃林「敲詐勒索」「脅迫」等表述。

二審判決書顯示,經查明,黃林在東莞市石龍鎮、常平鎮、橋頭鎮等地的多個商店購買商品,後以無中文標籤、來自日本核輻射地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後在監管部門查處過程中或作出行政處罰後黃林與案涉商家經協商獲取相關款項後撤回投訴舉報或行政複議。

東莞中院認為,現階段食品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確禁止以牟利為目的的個人知假買假行為以及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並未明確將食品藥品領域的職業打假或知假買假行為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

此外,案涉商家確實存在違法經營的行為。根據在案證據和食藥監部門的查處情況,案涉商家所經營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無中文標籤的違法行為;且根據部分食品的外包裝特徵存在來源於日本核輻射地區、屬國家禁止進口食品的較大可能性。

東莞市中院認為,不足以認定黃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黃林所獲得的款項數額並非於法無據,黃林具有投訴舉報和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綜上,東莞市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黃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恐嚇、要挾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財物,即便黃林的案涉行為在民事領域存在一定爭議,但並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應予以刑事懲處,黃林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關違法經營行為,黃林知假買假不影響其向案涉商家索賠,黃林所獲相應款項並未超出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請求權基礎和範圍;黃林對食藥監管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亦有權提出或者撤回行政複議;黃林實施的相關行為不符合恐嚇、要挾的性質和程度,不具備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黃林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經查成立,予以採納。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及東莞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理據不成立,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黃林的部分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粵1971刑初5745號刑事判決;上訴人黃林無罪;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人民幣808.5元,發還給上訴人黃林。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院判決賠償五十餘萬元,當事人不服提起申訴

二審判決無罪後,黃林向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24年8月1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書。

黃林發來的《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顯示,賠償請求人黃林以二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請求:1。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500000元;2。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3。賠償因被非法羈押導致無法領取舉報獎勵金額18000元;4。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全國範圍內登報和在其官方平台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針對賠償請求人黃林提出的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500000元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24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法[2024]102 號)的規定,公佈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462.44元。賠償請求人黃林實際羈押1004天,依據賠償申請人的請求,法院對其羈押1004天依法給予賠償,其應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對於超出部分的申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賠償請求人黃林提出的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給賠償請求人黃林的家庭、職業等造成的損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撫慰金。

關於賠償請求人黃林提出為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申請。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因賠償請求人黃林未能提供其受影響程度及範圍,且法院的賠償決定書即為對其名譽損害實質性的恢復,故法院對其該項請求不再支持。

關於黃林請求賠償其因被非法羈押導致無法領取舉報獎勵金額18000元的問題,法院認為,該費用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最後,關於黃林請求賠償生命健康賠償金100000元的問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不是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不應承擔相關事項的國家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並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支付賠償請求人黃林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464289.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60000元,共計人民幣 524289.76元。

目前,黃林對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和法院沒有道歉存有異議,已於9月8日向東莞中院提出申請,請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