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提交決議案調整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附表2向政府繳付的費用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向立法會作出根據《銀行業條例》(《條例》)提交決議案的預告,調整各項與銀行牌照、設立分行及本地代表辦事處,以及核准貨幣經紀註冊相關的費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適時檢討不同收費。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完成檢討《條例》附表2訂明的費用,並建議將有關費用向上調整。」
 
許正宇補充說:「在提出建議時,金管局已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的原則、總體物價通脹、金融機構營運成本等,並已評估及考慮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由於牌照費總額佔認可機構和核准貨幣經紀的總營運開支很小部分,在落實建議後,我們預計對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影響輕微,亦不會影響香港的金融競爭力。」
 
根據《條例》,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本地代表辦事處及核准貨幣經紀在獲得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或核准後,須向庫務署署長繳付牌照費、註冊費、本地及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設立費用,以及在認可機構獲認可的日期的周年日,或本地代表辦事處或核准貨幣經紀獲批准的日期的周年日,繳付有關續期費用,包括有關本地及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費用,有關費用的水平訂明於《條例》附表2。
 
視乎立法程序,政府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動議有關決議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