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上市指標,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造假!科利德、海通、容誠所全員被罰

為滿足上市指標,IPO企業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造假!發行人、保薦機構、會計事務所全員領罰單。

5月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一口氣連發四份罰單,均指向了大連科利德半導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利德”)IPO項目。因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且相關數據扣除後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等原因,上交所決定對科利德予以通報批評。

科利德於2023年6月15日向科創板遞交了招股書,同年7月被問詢,同年10月進行首輪回覆,今年2月20日,撤回了IPO申請。科利德的保薦機構為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為張波、周磊;會計師事務所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容誠所”),簽字會計師為欒豔鵬、宗誌迅、程衛生。澎湃新聞注意到,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容誠所、簽字會計師均在5月8日同步領罰。

根據罰單,海通證券因保薦核查工作履職盡責不到位、保薦業務內部質量控製存在薄弱環節,上交所對海通證券予以通報批評;因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未充分核查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對張波、周磊予以通報批評。因未能對研發費用歸集、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上海交易所對容誠所及欒豔鵬、宗誌迅、程衛生予以監管警示。

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造假

為滿足上市條件,科利德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進行造假,且相關數據扣除後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

根據上交所調查,科利德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主要存在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未充分說明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兩大違規行為。

科創屬性指標相關信息披露方面,科利德研發人員數量披露不準確、研發投入金額披露不準確。上交所現場督導發現:一科利德子公司與13名員工於申報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研發相關崗位,但上述人員前份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生產技術員、安環工程師等非研發崗位。二是報告期最後1年末,發行人在OA系統中將15名員工所屬部門由非研發部門調整到研發中心。三是最近3年,33名專職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工作。

上交所進一步發現,前述參與非研發活動的33名專職研發人員職工薪酬未按照工時進行分攤,均計入研發費用,涉及金額805.36萬元。此外,ERP系統賬面研發領料數據與原始紙質單據不匹配,研發領料與其實際需求不匹配。“如瓶閥與鋼瓶的使用量具有一定匹配性,而發行人報告期內研發領用鋼瓶數量為零的情況下,發行人研發領用鋼瓶瓶閥2399個,涉及金額388.03萬元。從而導致研發費用歸集不準確。”上交所在罰單中寫到。

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規定的重要指標,成本核算涉及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的判斷。上交所指出,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能準確披露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等與科創屬性指標相關的重要信息,相關數據扣除後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此外,也未能充分說明成本核算的準確性,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科利德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數據庫。

海通證券再度被罰

在發行上市審核及現場督導工作中,上交所發現海通證券作為科利德項目的保薦人,出現了保薦核查工作履職盡責不到位、保薦業務內部質量控製存在薄弱環節等違規情況。

履職盡責方面,針對科利德研發人員數量披露不準確、研發投入金額披露不準確等異常情形,保薦人未關注到,未能對上述人員認定為研發人員的依據予以充分核查。針對研發費用歸集不準確,保薦人未對職工薪酬歸集以及研發領料相關內部控製予以充分核查,也未關注到研發活動僅領用瓶閥而未領用鋼瓶等異常情況,同時也未對上述成本核算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

內控方面,一是質控、內核意見落實不到位。現場督導發現,質控、內核部門已關注發行人研發、成本等方面情況,但未充分關注項目組回覆出具的部分結論是否有相應的業務資料支持。二是質控部門現場核查有效性不足。現場督導發現,質控部門已查看了發行人ERP系統並執行了獨立抽憑程序,但仍未發現相關異常情況。

“海通證券因首發上市保薦業務履職盡責不到位,分別於2023年6月15日、2024年1月29日被本所採取監管警示、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向本所提交了書面整改報告,但未能舉一反三,未切實整改到位。”上交所表示,海通證券在多個首發保薦業務中履職盡責明顯不到位,投行質控內核部門對盡職調查把關不審慎,上述行為不符合《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執業規範要求,違反多項規定,上交所最終對海通證券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保薦代表人張波、周磊未能對研發人員數量、研發投入金額予以充分關注並核查,相關數據扣除後發行人不再滿足科創屬性指標條件;此外,也未能對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相關披露不準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上交所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對張波、周磊予以通報批評。

同樣因未能對研發費用歸集、成本核算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影響了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容誠所及欒豔鵬、宗誌迅、程衛生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鑒於前述事實和情節,上海交易所對容誠及欒豔鵬、宗誌迅、程衛生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