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鬨、慫恿他人自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該如何懲處?

轉自:法治日報

6月29日,#行人刺激跳樓者不跳不是人#話題衝上熱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公開視頻顯示,江蘇蘇州吳中區某小區一男子站在樓頂欲輕生,推電動車路過的一名大爺對著樓頂男子喊罵:“跳,你不跳不是人。”目擊者稱,輕生男子抓頭哭泣了很久,最終跳樓身亡。

次日,吳中警方發佈通報稱,沈某(男,67歲)途經事發地,現場起鬨,發表慫恿跳樓等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來,不管是現實生活中還是網絡空間里,面對輕生者時,總有人幸災樂禍、圍觀起鬨、言語相激,一副看“熱鬧”不嫌事大的樣子。起鬨、慫恿、攛掇他人自殺是否屬於違法行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如果這些行為發生在網絡平台上,平台是否需要擔責?對此,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對輕生者圍觀起鬨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據瞭解,上述輕生男子年僅24歲,當時站在20多層高的樓頂徘徊,路過的沈某用言語刺激,周邊有人嬉笑,最終男子跳樓身亡。對此,很多網友紛紛斥責起鬨者“太壞了”“應該懲處”;還有網友惋惜道“如果當時有人勸慰他,或許有不一樣的結果”。

類似的起鬨事件近年來屢有發生。2018年6月,甘肅慶陽一患抑鬱症女生欲跳樓輕生,多名圍觀者在樓下喊“怎麼還不跳”,最終女孩跳樓身亡。2020年12月,河南鄧州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橋欲投河自盡,圍觀者喊“你倒是跳啊”,並拍攝視頻在網上發佈,女子跳河後被成功救起。

人們不禁要問:慫恿他人自殺的起鬨者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該如何懲處這一行為?

多位專家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起鬨者難以進行刑事打擊,但在一定條件下,起鬨者需要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

“在我國刑事立法上,自殺行為並不是一個違法行為,幫助自殺的行為一般很難歸入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中,對於起鬨者也很難認定其違反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說,原因在於起鬨者對自殺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是存疑的,即很難說當事人是因為這些言論而最終選擇輕生。但如果涉及慫恿、誘騙未成年人自殺的,則另當別論。

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東鳴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工作,在他看來,一些自殺者原本已有自殺的決意,起鬨可能強化其決意,但目前刑法中並無教唆自殺的定型化規定,無法對起鬨者進行刑事追責。但如果能證實“輕生者”最初並無自殺意圖,只是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圍觀者惡語相加,直接推動導致自殺行為的發生,實質上就是一種支持和鼓勵自殺的行為,可能涉嫌教唆他人自殺犯罪。

陳東鳴說,現實中,對輕生者圍觀起鬨,不僅助勢輕生者自殺,造成他們心理上或生命健康的傷害,還可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救援施救,“因此,如果現場圍觀起鬨人員對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礙,擾亂了救助機構的救助行動,可根據其妨礙救援的程度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副秘書長隗卓然律師說,從刑事責任角度評價,一般情況下教唆他人自殺難以被認定為犯罪,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教唆者與被教唆人之間有相互撫養義務(如夫妻之間),一方唆使本無自殺念頭的另一方自殺,或者一方意圖自殺,另一方慫恿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另一種情況是,唆使無行為能力的人自殺,也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從行政處罰角度而言,對於起鬨尋樂、慫恿他人自殺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滋事行為,可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從民事賠償責任角度來說,起鬨者對意欲自殺者起到了推波助瀾、強化自殺決心、傷害自殺者親屬的作用,是一種侵權行為,情節惡劣的,可根據民法典規定,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費等民事責任。”隗卓然說。

專家認為,就蘇州沈某發表慫恿跳樓等不當言論,雖然無法知道如果沈某沒有說出那些誅心之言,年輕男子是否會放棄跳樓,從嚴格意義上講,沈某的不當言論與年輕男子跳樓也難以建立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沈某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沈某並非毫無責任,他要為自己的不當言論付出代價,警方的通告也證明了這一點。

直播自殺起鬨者眾

相關平台亦需擔責

前不久,江蘇一網友刷短視頻時發現,同城一女子準備用刀片直播自殺,趕忙報警求助。民警迅速趕到女子家中。經瞭解,輕生女子胡某今年24歲,最近因感情生活遭遇挫折,情緒很不穩定。經民警耐心勸導,胡某最終決定放棄輕生念頭。

相比於胡某,網紅“羅小貓貓子”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在2021年10月15日的一場直播中,“羅小貓貓子”和網友互動時手邊放了一瓶農藥——據知情人介紹,她並不是真的想喝農藥,而是希望以此引起已分手的男友注意,挽回感情。但在直播間網友“你快喝吧”“想喝就喝”“快喝快喝”的起鬨慫恿下,“羅小貓貓子”喝下了農藥,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還有網紅“管管”,其生前稱被網暴者盯上了,線上線下的謀生之路處處受阻。今年2月9日,“管管”發佈視頻稱自己遭到網暴,隨後發佈多條被網暴的相關內容,還有“黑粉”慫恿他臥軌自殺。2月11日,“管管”在直播中服下農藥自殺,不幸離世。

與現實中對輕生者圍觀起鬨相比,在網絡平台上,由於信息傳播迅速、網友非實名等原因,起鬨慫恿者往往更多。那麼,平台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謝澍認為,平台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自殺直播、起鬨自殺等行為,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平台應當予以審查和封禁,審查不力則承擔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違法責任。

記者注意到,在他人自殺時,還有圍觀群眾或網友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傳播。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在謝澍看來,這種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客觀來講也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社會危害,應當進行譴責,但很難認定為違法行為而受到法律規製。

隗卓然則認為,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通過直播、拍攝視頻等方式傳播他人自殺行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責任:侵犯輕生者個人隱私權;相關視頻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傳播信息內容,損害了網絡空間和社會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殺的同時,可能涉及鼓勵教唆他人自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針對審查義務,網絡平台不應承擔對每一個視頻都進行詳細的主動審查責任,因為這不僅會對網絡平台造成巨大的負擔,而且也不現實,在自媒體遍地的時代,每天的新視頻數量眾多,網絡平台難以逐個審查。但是對於可能存在風險的視頻,例如被投訴、舉報等,網絡平台則要對內容進行及時審查、處置,不能置之不理。”謝澍說。

公眾加強法治教育

平台夯實監管責任

減少起鬨慫恿者,輕生的人就會多一絲被救援的希望;減少一次極端直播,主播們就會多一分安全保障。對此,有關方面該怎麼做?

謝澍認為,針對起鬨者,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更有效的現場處置機制,加強對現場的控製,對起鬨者及時加以規勸和製止。對起鬨慫恿者雖難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進行批評和教育,傳遞正確的價值觀。同時,這種起鬨行為的發生體現了部分群眾對生命的不尊重,所以還要進一步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陳東鳴看來,要進一步完善立法,對於故意起鬨、刺激輕生者自殺的行為要進行嚴厲處罰,完善處罰標準;對於教唆情節嚴重者,甚至妨礙救援者,要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圍觀看熱鬧的要予以口頭批評。社會要加大宣傳教育,可以在各大網站及短視頻平台以案釋法,以此來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風氣。要加大監管,政府各部門要聯防聯控,資源共享,共建共享,對於一些不當行為及時曝光;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鼓勵群眾及時反饋。

對於網絡平台,專家一致認為應加強審核和監管。

我國《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謝澍說,應建立被動+主動雙層審查機制,直播平台可以引入技術手段,比如人臉識別、語音識別等技術,自動檢測違規內容,完善一鍵舉報;系統自行對關鍵詞、關鍵句、關鍵場景進行識別,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建立和暢通視頻、評論舉報投訴機制,發揮網友的監督力量,加大對不良信息的審查和消滅力度。還要提高網友素養,進一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建立清朗文明的互聯網環境。

“平台應落實主播身份實名認證和‘黑名單’制度,對於長期進行‘極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賬號,應予以封禁,建立綠色健康的網絡環境。同時要建立自律機制,引導主播自覺遵守行業法律規範和指引,加強對主播的管理和培訓,規範提高直播內容的質量。”隗卓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