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曝光對方出軌會侵權嗎?律師法官這樣說

發文曝光對方出軌,會侵權嗎?

律師:有可能涉及多項侵權,嚴重可構成犯罪;法官:注意“五不”法則

近年來,在網絡上曝光“渣男”“渣女”的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近期,動輒數十頁的“出軌PPT”屢屢出現。日前,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實名爆錘”對方引發的案件,法院最終認定被曝光一方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判決曝光一方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這類曝光中出現哪些情形會涉及侵權,曝光者可能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專業律師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採訪時給出瞭解答。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發現對方另有男友提出分手,男孩反被“曝光”

張偉和王娟都是湖南某學院的學生,兩人相識後雙方感情迅速升溫,建立戀愛關係。

根據法院公佈的案情,交往期間,張偉發現王娟其實已經有了男朋友,便決定不再聯繫,但王娟不同意。兩個月後,張偉正式向王娟提出分手,在朋友圈“官宣”與另一女生確立戀愛關係的消息,並將王娟從微信好友中刪除。

就在次日淩晨,王娟在網絡平台發佈了一系列言論及圖片,其中包含 “實名爆錘”“某學院某級某班張偉同學”“渣男”“海王”等字眼,後被人轉帖至學院的網絡“告白牆”。

張偉得知後,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聯繫“告白牆”管理員刪除了該轉帖。經與王娟溝通協商未果,張偉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書面公開賠禮道歉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被曝光者未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發文者被判道歉賠償

法院指出,本案屬於名譽權糾紛。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偉與王娟在自由戀愛數月後提出分手,屬於自行處置感情問題,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王娟對張偉的行為十分不滿,立刻在網絡平台發佈了一系列言論及圖片,其中包含明顯具有人身侮辱、辱罵性質的詞語,相關帖子被轉載至兩人就讀學院的“告白牆”,造成惡劣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張偉的名譽,構成名譽侵權,王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鑒於王娟已經認識到自身的過錯,自行刪除了平台上的相關內容,對於張偉主張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書面公開賠禮道歉等訴求,法院結合王娟主觀過錯、侵權情節、不當言論影響範圍,並考慮儘量降低對張偉的影響等因素,最終判決由王娟向張偉作出書面賠禮道歉,並在就讀的學院“告白牆”張貼一週。

對於張偉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酌情定為500元。

據悉,北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律師:可能涉及多項侵權,情節嚴重可構成犯罪

近期,曝光對方的“出軌PPT”屢屢出現。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這些文檔中,情侶或夫妻中的一方指責對方出軌,往往會詳細列舉對方和第三者的交往過程,曝光第三者的身份信息,並配以對方出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甚至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等,有的還會曝光對方學術造假等“黑料”。由於這類文檔動輒幾十頁,且圖文並茂,因此被網友稱作“出軌PPT”。

那麼,散發這樣的“出軌APP”是否會構成侵權,將有可能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民法典》保護公民的人格權,人格權包括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權。

她認為,具體來說,如果曝光材料涉及當事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員、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則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果含有主觀的人身侮辱性語言導致當事人社會評價降低,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如果惡意P圖,影像資料為非法拍攝並曝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權。以上侵權行為如被認定,則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是捏造虛假事實,在網上大肆散播,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馮斐表示。

法官:注意“五不”法則,不可忘記法律底線

對於相關法律問題,法官表示,《民法典》中只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不過,規範公眾社會行為的除了成文法,還有習慣法,以及公序良俗、道德評價等。

對於確定了戀愛關係的情侶,道德上同樣有相互忠誠的要求。如果任意一方有背叛行為,都應該受到道德批判,並須返還禮金等。被背叛的一方,也有權利通過公開事實,借助道德力量對背叛的一方進行懲戒。

法官表示,網絡控訴出軌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態度,嚴格遵循合規合法的渠道和步驟來解決問題。即使曝光,也要牢記和遵循“不曝光隱私,不曝光照片、視頻,不使用侮辱性詞彙,不造謠傳謠,不過度”的“五不”法則,切記不可因為憤怒而忘記法律的底線。(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揚子晚報)